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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文某某提存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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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GGY15121248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李某某某夫妻二人因借贷及工程款支付,被债权人叶某某和梁某某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法院查封了李某某某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同善路某处的房屋,同时该房还设定了抵押权,李某某某夫妻还欠吴某某借款90万元。面临如此混乱的局面,债权人叶某某、梁某某、吴某某均希望尽快实现债权,债务人李某某某夫妻找到了愿意出价148万元购买该房的张某某某,准备将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以便尽快结束诉讼纠纷。张某某某则要求必须解除该房的两个查封和抵押登记,产权过户登记的同时才能支付购房款。

针对上述案例中存在的多方债务情况,本公证员了解上述情况后,先后几次介入,与各方反复协商,并与之谈话,最终各方同意如下方案:叶某某和梁某某认可各自收到李某某某夫妻24万元案款后可以到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进行调解结案,解除查封。吴某某先行垫付48万元提存于公证处,约定叶某某和梁某某在向法院申请解除房屋的查封后到公证处领取应收的案款。同时李某某某夫妻办理出售房屋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各方共同认可的陈某某代为办理向张某某某出售房屋的事宜,售房所得的价款共计148万元,由吴某某收取138万元(包括应收借款90万元和垫付的叶某某、梁某某的案款48万元),李某某某夫妻收取10万元。按照以上方案,本公证员拟定了《提存协议》,各方确认后,按照《提存协议》的步骤进行了到法院调解结案、解除查封、解除抵押登记、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收款、还款。债务人李某某某夫妻的三件债务纠纷,通过在公证处申请提存、保管、公证员在承办过程中设计合理的交易步骤,对交易的过程、交易的结果进行核实、监管,达到快速了结债务纠纷,化解矛盾的目的。

【公证书格式】

提存协议书


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文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XXXXXXXXXXXX。(代理人:李某某某)

李某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XXXXXXXXXXXX。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叶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4XXXXXXXXXXXX。

梁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XXXXXXXXXXXX。(代理人:唐某某,男,律师证号:151012XXXXXXXXXXXX)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丙方):吴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XXXXXXXXXXXX。

鉴于甲方与乙方、丙方存在债务关系(详见甲方、乙方与陈某某的《协议书》),甲方将其所有的成都市青羊区同善桥南街X号XX栋X单元5层2号住宅房屋出售给张某某某,售价148万元,出售所得的价款用于归还所欠乙方、丙方的债务。为保证甲方向乙方顺利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按照双方与陈某某签署的《协议书》第2条的约定,丙方垫支48万元用于甲方向乙方履行债务,甲方与乙方以在青羊区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终结案件债务,分别偿还梁某某、叶某某案款各24万元。该垫支款交给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提存保管。

二、提存款的领取:

1、三方约定:丙方的垫支款提存在公证处后,乙方应在收到公证处出具的《提存通知书》当日向青羊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甲方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过户至买方张某某名下后,乙方向公证处申请领取案款,由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将上述提存款划交给乙方的账户。

2、如丙方将垫支款提存后,乙方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后,上述房屋未能过户至张某某,丙方应在乙方重新申请查封涉案房屋后,才能向公证处申请领回垫支款由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将上述提存款划交给丙方的账户。

三、丙方将上述垫支款提存至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账户,帐户名为: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帐号为:89110104000XXXX,开户行为:市农行体育场路支行。

四、三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进行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二份、丙方一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存档一份;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六、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执行。

甲方:                    


乙方:


丙方:


二O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提存证明书

(2015)川国公证字第  号


兹证明吴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00228XXXXXXXXXXXX)根据与文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10421 XXXXXXXXXXXX)、李某某(女,身份证号码:510402 XXXXXXXXXXXX)、叶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20924 XXXXXXXXXXXX)、梁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12725 XXXXXXXXXXXX)签署的《提存协议书》的约定,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将垫支给叶某某和梁某某的案款人民币共计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提交于我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提存通知书

叶某某:

吴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00228 XXXXXXXXXXXX)根据与你、文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10421 XXXXXXXXXXXX)、李某某(女,身份证号码:510402 XXXXXXXXXXXX)、梁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12725 XXXXXXXXXXXX)签署的《提存协议书》的约定,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将垫支给你和梁某某的案款人民币共计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提交于我处保管。请你持张某某某的产权证复印件(成都市青羊区同善桥南街X号XX栋X单元5层2号)、本通知书、身份证、《民事调解书》书到我处领取其中的24万元整。

我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顺城大街127号嘉好大厦七楼

电  话:028-86742696   联系人:陆若愚

邮政编码:610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提存通知书

梁某某:

吴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00228 XXXXXXXXXXXX)根据与你、文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10421 XXXXXXXXXXXX)、李某某(女,身份证号码:510402 XXXXXXXXXXXX)、叶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20924 XXXXXXXXXXXX)签署的《提存协议书》的约定,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将垫支给你和叶某某的案款人民币共计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提交于我处保管。请你持张某某的产权证复印件(成都市青羊区同善桥南街X号XX栋X单元5层2号)、本通知书、身份证、《民事调解书》书到我处领取其中的24万元整。

我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顺城大街127号嘉好大厦七楼

电  话:028-86742696   联系人:陆若愚

邮政编码:610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领取申请

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根据我与文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10421 XXXXXXXXXXXX)、李某某(女,身份证号码:510402 XXXXXXXXXXXX)、梁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12725 XXXXXXXXXXXX)、吴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00228 XXXXXXXXXXXX)签署的《提存协议书》的约定,吴某某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将支付给我和梁某某的案款人民币共计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提交于你处保管,现文某某、李某某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同善桥南街9号16栋4单元5层2号住宅房屋已过户至张某某(女,身份证号:610107 XXXXXXXXXXXX)名下,按照约定,我申请领取上述案款中的24万元整,请转到我个人的以下账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XXXXX

户名:叶某某

账号:6217 XXXXXXXXXXXX

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               

二O一六年五月九日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领取申请


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根据我与文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10421 XXXXXXXXXXXX)、李某某(女,身份证号码:510402 XXXXXXXXXXXX)与叶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20924 XXXXXXXXXXXX)吴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00228 XXXXXXXXXXXX)签署的《提存协议书》的约定,吴某某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将支付给我和叶某某的案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提交于你处保管,现文某某、李某某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同善桥南街X号XX栋X单元5层2号住宅房屋已过户至张某某(女,身份证号:610107 XXXXXXXXXXXX)名下,我与文某某的合同纠纷已调解结案(文某某支付我24万合同款,符合提存款领取条件)。按照约定,我申请领取上述案款中的24万元整,请转到我个人的以下账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成都科技支行

户名:梁某某

账号:6222 XXXXXXXXXXXX

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


二O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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