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吴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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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GGY151212184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男方孙某和女方吴某原系夫妻关系,于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登记结婚,后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办理离婚手续。二人共同拥有位于XX市XX区XX小区X幢XXX号房屋及车位,离婚后孩子孙小某归男方,上述房屋及车位归女方。后双方考虑到孩子孙小某年龄小,上述房屋离孩子上学比较近,双方就上述房屋及车位分割重新约定,约定归男方孙某所有,孙某补偿吴某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双方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公证。公证员了解情况后,知双方感情破裂,互不信任,女方担心房屋过户给男方后,男方不支付补偿款,男方担心支付补偿款后,女方反悔,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随后,公证员耐心的跟双方当事人讲解了资金监管,建议孙某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在公证处提存公证的方式将补偿款人民币陆拾叁万元委托公证处进行资金监管,待房屋过户完以后,直接划到吴某账户,这样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双方听了后,放心的采用了资金监管。顺利办完公证及过户手续后,双方到公证处确认过户手续办理完毕,随即公证处将监管资金划到吴某账户。此次公证及过户手续顺利办理,资金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降低。资金监管为房屋买卖市场所认可和广泛使用,在离婚分割协议中,夫妻感情破裂,互相猜忌, 资金监管在其中可起到重要作用。
【公证书格式】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甲方:孙某,男, 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乙方:吴某,女,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我们原系夫妻关系,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后于XXXX年X月XX日在办理离婚手续。二人共同拥有坐落于XX市XX区XX小区X幢XXX号房屋及车位。上述房屋及车位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于考虑到孩子孙小某年龄较小,现住房离其就读学校较近,便于日常接送。现双方就房产及车位分割一事重新约定如下:
(一)现上述房产及车位市场评估价为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元整。双方共同商议,为方便孙小某就读XXXX小学,上述房屋及车位今后归甲方孙某一人所有,上述房屋及车位不再是孙某与吴某二人的共有财产,与乙方吴某无关,今后上述房屋及车位仅以孙某一人名义登记产权。甲方孙某补偿乙方吴某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其中包括房产及车位补偿人民币陆拾壹万元整,家具家电补偿人民币贰万元整,乙方放弃原离婚协议中归乙方所有的上述房屋及车位一半产权及室内的大部分家具、家电。
(二)应乙方要求,将上述房屋中现有电冰箱及电脑划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收到补偿款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后,一个月内搬离于上述房屋。同时,在办理上述房产及车位产权登记变更为甲方孙某一人所有后,乙方对该房产及车位系甲方孙某个人财产没有任何异议,现在或将来不再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或其他任何权益。
(三)甲方孙某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以在公证处提存公证的方式将补偿款人民币陆拾叁万元委托公证处进行资金监管。双方约定于办理完过户手续拿到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当天,双方共同到公证处确认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符合支付监管资金条件,由公证处将上述监管资金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四)房屋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误解等。
(六)本协议一式伍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其余的用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如双方所持的协议之间内容不相符,以公证处存档为准。
甲方: 乙方:
XXXX年XX月XX日于XX公证处
补充协议
甲方:孙某,男, 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吴某,女,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本合同作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补充约定,若二者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一、房屋补偿款支付方式
(一)房屋补偿款为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小写)¥【630000。00】元。
(三)为保证房屋过户的资金安全,双方同意将补偿款,共计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元作为监管资金,委托XX省XX市XX公证处作为资金监管方,进行资金监管。
二、资金监管内容
(一)资金监管账户:
账户名:XX省XX市XX公证处。
账号: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XX分行XX支行。
(二)甲方提交监管资金:
签署本协议之日,甲方将监管资金共计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支付至上述资金监管账户。甲方在支付完毕后应将相应转账凭证提交XX省XX市XX公证处查验,交付日期及金额以资金实际到账日期和数额为准。
(三)支付监管资金:
满足以下情形,资金监管方将所监管资金支付给乙方:
双方约定于办理完过户手续拿到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当天,双方共同到公证处确认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符合支付监管资金条件,由公证处将上述监管资金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明细:
户名:吴某,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XXXXXXXXXXX。
1.资金监管方完全受甲乙双方的共同委托进行资金监管,该监管不代表对甲乙双方的任何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特别是甲乙双方在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律途径解决,资金监管方对甲乙双方在房产过户中的任何问题和纠纷均不承担何责任。
2.在资金监管期间,资金监管方不接收任何单独一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变更意见、异议或指令;在上述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或条件等成就时,资金监管方均有权利无条件完成监管资金的款项支付,但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变更或提出合理异议的除外。
3.在资金监管期间,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该不动产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转移的,双方均同意资金监管方暂停向乙方进行支付,并由双方重新协商处理。如有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已明确监管资金的归属或处置方式的,资金监管方将按照裁判文书的规定进行履行。
4.监管资金一旦按约定支付乙方,甲方的该项付款义务即告履行完毕。
5.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并由资金监管方审查属实的,资金监管方可以向甲方返还监管资金:
(1)甲乙双方协议解除支付补偿款行为,且就解除支付补偿款行为的善后事宜已处理完毕。
(2)甲乙双方协议变更付款方式,约定由甲方通过其他形式履行付款义务。
(3)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并认可可以返还。
(4)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应返回甲方。
(5)依法应予返还的其他情形。
6.资金监管方在监管过程中,有权对资金拨付涉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查确认,双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 乙方:
XXXX年XX月XX日于XX公证处
公证书
()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孙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吴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XX日登记结婚,后于XXXX年X月XX日在办理离婚手续。
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坐落于XX市XX区XX小区X幢XXX号房屋及车位分割归甲方孙某一人所有,与乙方吴某无关,甲方支付乙方补偿款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并于XXXX年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补充协议》,对支付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做了约定。待协议生效后,由双方持本公证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内容知晓并全部认可。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孙某与乙方吴某于XXXX年X月XX日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附: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