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XX银行与XX有限公司贷款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GGY151212163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因流动资金需求,特向B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用自有专利权提供质押担保,双方于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双方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担保权利质押合同》公证。

首先,承办公证员严格审查了A公司提供的主格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决议等申请贷款的资料,以保证借款人(担保人)主体适格、借款及质押行为已征得公司有权机构同意。

其次,承办公证员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对所涉及质押的专利权进行了逐一查询,确保所涉知识产权的真实性,确保所涉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符合质押相关法律规定。

再次,承办公证员在经办公证时,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能的风险对债权人进行了告知,督促债权人积极办理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手续,以有效保障优先受偿权。

承办公证员严格审查了该公证事项,符合出证的条件下,于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出具后,A公司顺利获得了B银行发放的人民币叁佰万元贷款,解决了该企业用知识产权进行贷款的难题。

据了解,多家银行不接受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而对企业发放贷款的诉求,知识产权融资难在于实现质押权时变现能力较差,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机制也不太健全,导致它的价值因不同机构评估产生的价值差异较大,不利于风险防控,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有较大困难。

此案例中,B银行充分考虑了贷款存在的风险,首开该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先河,A公司通过用自有知识产权向B银行设定质押,获得债权人发放的贷款,这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意味着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形式获得贷款,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贷款人、质权人):XX银行

住所:XX

负责人:XX

授权代理人:XX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XX有限公司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XX

公证事项:对公贷款合同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担保权利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甲方为依法登记成立的金融企业,并已获授权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甲、乙双方在签订前面的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订立前面的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依据乙方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乙方申请借款及出质行为已征得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下述用于出质的专利权属乙方名下自有知识产权,无其他权利人。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期限为壹年,乙方用自己名下自有的贰拾壹项发明专利权、贰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清单详见合同附件】中的财产权向甲方出质,为乙方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提供质押担保。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甲方XX银行的授权代理人XX与乙方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签订了前面的《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均属实。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