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某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GGY151212151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杨小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声称其父母已经死亡,父亲名下拥有一套房产,现欲通过公证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公证员与杨小某进行了交谈,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得知以下案情:被继承人杨某,男,1936年出生,2016年死亡;被继承人李某,女,1941年出生,2003年死亡,系杨某的原配偶。杨某与李某只生育了杨小某一个独生女,杨小某有独生子女证。李某死亡后,杨某于2004年与赵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杨某与李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杨小某表示,父亲名下的房产是其父母二人遗留给她的,所以其可以单独继承上述遗产。公证员通过与杨小某耐心细致的交谈,告知杨小某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为其父亲杨某与继母赵某缔结了婚姻,所以继母赵某对其父亲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并将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宣讲及解读,最终做通了杨小某的思想工作,其表示尽快通知继母到公证处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补足办证材料。
本公证处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确认了以下案情:
1.有一个名为“张某”的人以爱人的身份出现在杨某入职的档案中。该案陷入了新的谜团,办证人员又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得知张某是杨某在老家的童养媳,二人并未缔结婚姻,杨某自从参军离开老家以后,就一直没有回去娶张某为妻,杨某当兵转业后,与本单位同事李某自由恋爱并经合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女,即杨晓某。张某也在老家与他人结婚生子。
2.李某1941年出生,2003年死亡,死亡时62岁,如果李某的父母后于李某死亡,那么李某的父母理应享有转继承的权利。经调查并询问相关知情人员,得知李某的父亲1959年死亡,母亲1948年死亡,李某的母亲死亡以后,李某的父亲没有再婚,直到其死亡。杨某的父母均先于杨某死亡。
3.赵某与杨某均系再婚,赵某与前配偶共生育子女三人,赵某与杨某登记结婚的时候,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并未与赵某及杨某生活在一起。
4.杨某与李某生前并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本案件的相关事实,本案处理如下:
杨某与张某在婚内取得登记在杨某名下的房产,二人死亡后,上述房产成为遗产。杨某及李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杨小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继承其父杨某及其母李某遗产份额的权利,赵某作为杨某的配偶也享有继承杨某遗产份额及其应转继承的份额的权利。经过协商,赵某决定放弃继承权。上述房产由杨小某一人继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杨小某,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李某,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杨小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杨某、李某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据此,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审定书》;4.《死亡原因调查表》、《证明》、《火化证》;5.《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昆明市独子独女证》;6.《墓碑照》等。申请人同时承诺所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并愿承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同日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同时向申请人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告知其所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相关法定继承人进行了继承法律事实的询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现确认当事人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杨某于二〇一六年XX月XX日在XX因病死亡。 被继承人李某于二〇〇三年XX月XXX日在XX因病死亡。
(二)申请人杨小某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杨某、李某遗留的财产为:杨某与李某生前共有的房产一处,坐落于XX街XX小区XX幢X单元XX号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产权人:杨某,《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 }。
(三)据申请人称,并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信息,在申办公证时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经向杨某、李某生前单位XX公司人力资源部及XX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经当事人承诺及经证人证言证实,被继承人杨某与李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只生育一个独生子女,即女儿杨小某。李某于二〇〇三年XX月XXX日死亡,李某死亡后,杨某与赵某于二〇〇四年XX月XX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杨某、李某的父母均分别先于其死亡。
(五)根据本公证处出具的(20XX)XX证字第XXXX号《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赵某已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对杨某上述遗产的继承。
(六)现申请人杨小某表示要求以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杨某、李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李某于二〇〇三年XX月XXX日死亡,因李某的父母分别先于其死亡,故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由其配偶杨某、女儿杨小某共同继承。因杨某在尚未实际取得上述遗产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由其再婚配偶赵某、女儿杨小某共同继承。故被继承人杨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共同财产的一半产权份额和其应转继承的份额为其遗产。因被继承人杨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配偶赵某已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杨某、李某的上述遗产由其二人的女儿杨小某一人继承。继承后,杨小某享有上述房产百分之百的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