旦某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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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GGY151212068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关于西宁等地区公证处与偏远地区“无人处”开展公证帮扶“一对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2015年9月份湟中县公证处与河南县司法局签订了法律帮扶结对子协议书,自2015年8月25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由湟中县公证处选派公证员赴河南县开展公证服务工作。2017年5月,湟中县公证处派公证员赴河南县集中办理公证时,家住河南县托叶玛乡旦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其称,父亲闹某已于二〇一六年因病去世,在银行留有存款壹万多元,自己一人能否办理继承权公证。
原来,旦某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所有的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才能取款,但由于旦某兄弟姐妹五个人居住地分散,且有外出的,不能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员了解到他的情况后,告诉他中国公证协会出台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他一个人可以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根据公证员的要求,旦某提供了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情况证明、财产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公证员审核无误后,受理了这项公证并很快出具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书。旦某拿着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书到银行顺利的取出了存款。事后,旦某再三向公证员表示感谢:“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解决了他的大困难,实在太感谢你们了”。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是一项便民业务,专门针对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数额较小的存款,手续简便且费用较低,这项业务受惠群众广,有效解决了群众、金融机构、公证处三方之间因为存款提取问题可能出现的矛盾。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充分发挥了其价值,成为了一项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的“贴心”业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青湟中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旦某,男,一九九〇年九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4211990XXXXXXXXX,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托XX乡XX村068号。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旦某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闹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情况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闹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闹某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闹某名下有存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捌拾玖元壹角捌分;
三、被继承人闹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六人:
旦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4211990XXXXXXX,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托叶玛乡XX村068号。
那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42119XXXXXXXXX,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托叶玛乡XX村068号。
扎西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421197702160610,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托叶玛乡XX村073号。
扎某某秀,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4211980XXXXXXXX,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托叶玛乡XX村65号
尕藏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4211983XXXXXXX,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托叶玛乡XX村068号。
尕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4211984XXXXXXX,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柯生乡XX村065号。
四、旦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闹某生前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壹万壹仟壹佰捌拾玖元壹角捌分人民币存款(账号:6228481948XXXXXXXX)由继承人旦某、那某、扎西某某、扎某某秀、尕藏某某、尕某某六人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旦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湟中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