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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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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GGY151212055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覃某,男,年近90,中专文化,系某中学退休教师,有两次婚姻,子女三人,现只有一人健在。覃某考虑到其遗产今后会出现的代位继承情形,为了保障自己子女对其遗产的继承权,简化今后办理继承的手续,经过慎重思考,决定留下遗嘱将名下的房产指定给唯一健在的子女个人继承。申请人神志清楚、思维清晰(每日写回忆录)、具备阅读和书写能力、仅双耳听力缺失,但立遗嘱意愿明确,对立遗嘱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有充分的认识。

申请人提交了身份证件、亲笔书写的遗嘱书、房屋产权证、法院调解书等材料,申请人目前居住在某老年公寓,要求公证处提供上门办理公证业务。依据《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公证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必要核实无误后,指派了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人员前往某老年公寓为申请人办理该遗嘱公证。公证员在制作公证笔录时,针对申请人听力缺失的情形,采用了公证员口头提问、公证人员书写提问、由申请人书写回答、逐一提问的方式进行,笔录过程同步录像,并提取申请人的十个完整指纹作为辅助证据。因公证处在办理该公证过程中采取了最适宜申请人的沟通方式,公证得以顺利完成。

领取公证书后,申请人心事已了,解除了后顾之忧,踏踏实实的过着颐养天年的日子。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覃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某老年公寓,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杨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上签名、摁手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覃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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