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某城区村民委员会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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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GGY151212044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投资公司就土地开发与市某城区村民委员会、市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租赁市某城区村民委员会土地的合同,租赁期限已到,某投资公司没有开发该土地并拖欠租金,为此市某城区村民委员会与市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判令某投资公司支付租金,并将原租赁土地还给村委会,但是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书,后原告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为了执行本案,法院决定强制清空原租赁地块,以退还给申请人,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法院两次报纸公告,被执行人均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材料,因此评估公司无法评估现场在建工程和相关设备、材料的价值。法院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公证处申请协助法院对租赁地块现场的构筑物、建筑物、现场施工材料、设备等进行清空前现状的证据保全及核实清点工作。
公证处公证员随同申请人到达相关地块,全程监督申请人对该地块现场的的构筑物、建筑物、现场施工材料、设备等进行了拍照、摄像,拍照与摄像结束后申请人将相机与摄像机交由公证员保管。而后,公证员与申请人一同到相关文印店对照相与摄像所取得的影视资料进行刻录光碟,并对取得的光碟进行封存,最后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拿到公证书后,法院依据该公证书顺利完成执行工作。
公证处此次受理的保全公证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联合发文《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根据该文的精神,公证制度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应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让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推动社会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XX市某城区村民委员会,地址:XX市XX地。
XX市某城区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陈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XX市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地。
XX市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市XX城区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及XX市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称,为维护XX市XX城区村民委员会及XX市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李某、公证员周某与公证员助理张某及申请人XX市XX城区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及XX市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拍照人员梁某(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摄像人员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上午XX时XX分一同来到位于XX市XX上的一处公交车站台,公交车站台上立有一块标明公交车线路为“57”及本站名为“XX经济区”的站牌,公交车站台北面约五十米为一处十字路口,陈某站在公交车站台上称十字路口对角线处即为保全证据涉案地块,该地块外侧立有围墙,正对路口处有一蓝色大门,拍照人员梁某拿出一台“Canon”牌相机,在公证员李某、公证员周某与公证员助理张某的监督下对该相机进行格式化操作,使其无留存照片,随后拍照人员梁某对公交车站台上的公交车站牌、十字路口及蓝色大门外观进行了拍照。
XX时XX分公证员李某、公证员周某与公证员助理张某及申请人XX市XX城区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及XX市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拍照人员梁某、摄像人员陈某一同自蓝色大门进入该地块(该地块北侧为XX路XX号“XX园”在建工程项目,东临X路,南侧为道路,西临XX大道延长线),蓝色大门位于该地块的西南角,该地块中部为已进行地基作业的在建建筑物,左右两侧均为活动板房。XX时XX分,摄像人员陈某使用我处的一台“Panasonic”牌摄像机对该地块上的在建建筑物、板房、设备及建材进行摄像(共摄制两段录像,录像时长分别为“0:09:18”、“0:00:10”),XX时XX分,摄像人员陈某结束摄像。摄像人员陈某在进行上述摄像过程中,拍照人员梁某使用“Canon”牌相机对该地块上的在建建筑物、板房、设备及建材进行了拍照。
XX时XX分公证员李某、公证员周某与公证员助理张某及申请人XX市XX城区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及XX市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拍照人员梁某、摄像人员陈某一同沿双拥路来到该地块的东北角,该地块的东北角有一电动伸缩门,进入该伸缩门,地块中部为已进行地基作业的在建建筑物。XX时XX分,摄像人员陈某使用我处的一台“Panasonic”牌摄像机对该地块上的在建建筑物进行摄像(共摄制两段录像,录像时长分别为“0:00:30”、“0:00:48”),XX时XX分,摄像人员陈某结束摄像。摄像人员陈某在进行上述摄像过程中,拍照人员梁某使用“Canon”牌相机对该地块上的在建建筑物进行了拍照。
XX时XX分,拍照人员梁某结束拍照。拍照人员梁某将保全过程中拍照所用“Canon”牌相机、摄像人员陈某将拍摄所用的“Panasonic”牌摄像机均交由公证员李某保管。
XX时XX分,公证员李某、公证员周某与公证员助理张某及拍照人员梁某一同来到XX市公证处附近的字号为“XX”的文印店,公证员李某将拍照所用“Canon”牌相机及摄像所用的“Panasonic”牌摄像机交给该店人员,由该店人员使用该店的计算机将上述现场拍照所得的相片(共XX张)全部刻录光盘一式X张;将上述现场拍摄所得的录像全部刻录光盘一式X份(一份为X张光盘)。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均为对现场取得的录像内容、照片的刻录光盘,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
1、相片刻录光盘X张;
2、录像刻录光盘X份(共X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