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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公司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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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GGY151211969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日,天津市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来到塘沽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称该公司正承建某协商解决建筑,此建筑包括塔楼100层及地下4层,建筑总高度为530米,埋深30余米。由于在建建筑的证据易消灭性和不可逆推性,加之我国民事诉讼所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原则,该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有效收集固定证据,向塘沽公证处申请对其承建的某金融中心的塔楼、裙楼以及仓库中的空调采暖及通风系统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处与该公司及其邀请的相关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同进入该金融中心,依次对其内塔楼、裙楼以及仓库中的空调采暖及通风系统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首先,本处工作人员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摄像设备以及照相设备的清洁性,确保所用设备均无任何涉及本次公证的拍照及储存内容。随后,该公司委派专门的摄像人员、拍照人员,清点记录人员,按照该公司提供的金融中心平面图,对其内存储的空调专业分包材料及相关设备的现状进行了清点并作详细的记录。整个保全过程均在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并对该过程进行了拍照和全程的录像。现场拍摄、拍照及清点结束后,在该公司某临时会议室,参加本次公证的各单位负责人对清点所得的材料和数据进行了确认,并在清点记录表上确认签字,拍摄的摄像机及照相机的内存卡和清点记录表交于本处保管。之后某日,在本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该金融中心某项目办公室使用某牌打印机将现场所拍照的照片(未进行任何相关编辑及修改)彩色打印至A4纸上,本处工作人员将摄像内容存入U盘内,封存在公证书内。由于该建筑楼层较多,所涉面积较广,该公证总历时十四天,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该公司提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通过公证特有的程序保障和公证证明特有的证据效力,为公司收集固定的证据的证明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公证处通过严谨的办证程序和严密完善的证据固定形式为该公司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为纠纷双方能够以和平的方式协商解决争议问题提供了基本依据,同时也成为该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利器。

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衡量证据效力的标准,我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由此可见,相对于当事人自行收集和保存的证据而言,经过公证机关通过公证程序保全过的证据,其证明力更强,在诉讼中免去了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责任,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积极发挥证据保全公证的作用,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可以使证据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有利于企业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XXX字第XXX号

申请人:XXX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证照编号: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的代理人XXX于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称其为维护本公司的权益,向我处申请对其承包的XXX金融中心项目中空调、采暖及通风系统的相关材料及设备的现状进行清点、摄像和拍照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XXX、本处工作人员XXX与XXX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邀请的XXX、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的工作人员于XXX年X月X日上午共同来到位于XXXXXXXXXXXXXXXXXX。首先,本处工作人员XXX检查了申请人提供的摄像设备(XXX)、照相设备(XXX)。经检查,上述摄像、照相设备均无任何涉及本次公证申请的拍照及储存内容。随后,XXX公司委派摄像人员XXX、拍照人员XXX、清点记录人员XXX,按照XXX公司提供的XXX金融中心塔楼平面图(图纸见附件X),由XXX对XXX金融中心的XXXXXX空调专业分包材料及相关设备的清点进行了详细的记录(详见本公证书所附的XXX金融中心-空调专业分包材料清点记录表,见附件XXX),由XXX对全程进行摄像,由XXX进行拍照。清点及拍摄、拍照结束后,XXX公司委派的清点记录人员XXX、照相人员XXX、摄像人员XXX将本次拍摄的摄像机及照相机的内存卡和清点记录表交于本处保管。在XXX公司临时会议室,各单位参加本次公证的相关人员经确认,在清点记录上签名。于XXX年X月X日在本处工作人员XXX的监督下,在XXX金融中心项目办公室使用XXX牌打印机将现场所拍照的照片(未进行任何相关编辑及修改)彩色打印至A4纸一式X套(每套XXX张打印至XXX张A4纸上,见附件X)。本处工作人员XXX将摄像内容存入U盘内壹式X套,封存在公证书内。

兹证明上述过程均是本公证员XXX及本处工作人员XXX的监督下进行的。本公证书所附打印照片共XXX张,为XXX现场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摄像由XXX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摄像内容制作U盘壹式X套,内容相同,其中壹套由我处保管,其余X套由本处密封后贴到公证书内(见附件X);清点记录表为XXX本人记录,所附XXX金融中心-空调专业分包材料清点记录表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XXX的签字属实。

附件:1.照片共XXX张;

2.塔楼平面图复印件共XXX张;

3.所附XXX金融中心-空调专业分包材料清点记录表复印件共XXX张;

4.U盘共XXX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塘沽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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