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公司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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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GGY151211955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马某是青岛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旗下的“XX寿司”产品深受广大群众喜爱。“XX寿司”品牌知名度高,在全国各地拥有众多加盟店铺,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冒牌”店铺,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XX寿司”商标用于其产品外包装,并将“XX寿司”作为其店铺名称吸引顾客进行产品销售,严重侵害了青岛某公司的商标使用权。为维护其公司的合法权益,马某特委托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前来塘沽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塘沽公证处公证员及助理公证员随同其公司代理律师前往滨海新区塘沽及开发区内相关店铺,律师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以付现金的方式在相关店铺购买了相关侵权商品,并取得购物支付凭证。整个购买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员还监督律师对涉嫌侵权相关店铺的位置、店面门头等进行了拍照,购买行为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相关购物凭证均由公证员保管,并对所购商品进行了清点、拍照。拍照取证结束后,公证员及助理公证员随同代理律师来到照相馆洗印照片,洗印结束后,回到公证处对店内菜单、消费凭证进行复印留存,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青岛某公司便委托律师分别向天津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塘沽分局申请“打假维权”,在工商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其中两家店铺当场撤掉涉及“侵权”的店铺门牌及装饰品,所有“侵权”包装一律由工商局工作人员带走进行集中销毁,两家店铺分别就侵权行为给青岛某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了相应赔偿;另外青岛某公司还委托律师就另外一家侵权店铺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前,得知青岛某公司已经拿到保全证据的公证书,侵权店铺便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主动要求和解赔偿,并停止对该商标的使用。代理律师表示,目前商标维权成功与否,关键就在于有没有通过公证保全证据。
当今时代,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正在逐步完善,但类似于侵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却屡禁不止,其背后除有利益的驱使之外,另一重要原因就是维权举证难。公证处作为国家证明机关,能够帮助企业、群众固定相关证据,且能够为法官所信服,可以说公证机构的介入有力地维护了大众的知识产权利益,提高了法院判案的效率,极大程度地推动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津塘沽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青岛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山东省青岛市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无锡市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青岛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某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我处称,申请人为保护其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我处申请对其所购买商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赵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卢某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十四时二十五分到达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某小区门口底商的"XX寿司"店铺。事先,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赵某检查了申请人提供的照相设备(索尼 SONY DES-W830)。经检查,上述照相设备无任何涉及本次公证申请的照片及储存内容。随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卢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进行消费,购买了招牌鳗鱼卷、寿司套餐各一份,取得了店内菜单一份及消费凭证一张,因购买商品易腐坏,故未对该商品进行封存。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卢某使用照相设备(索尼 SONY DES-W830)对该店铺的外观、店内菜单及消费凭证进行拍照,拍摄照片7张,因该店铺只能外带,故未能进入该店内拍照。上述参加人员于当日下午十四时三十二分离开上述地点。拍照结束后,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赵玉娇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卢某一同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风照相分店(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锦州道1104号),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卢某将所拍摄的内容洗印照片一式五套(每套7张,见附件1)。洗印结束后,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赵玉娇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卢某一同回到天津市塘沽公证处,本处工作人员赵某将店内菜单(复印件见附件2)、消费凭证(复印件见附件3)分别进行复印,各取得复印件一式五份,并将消费凭证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卢某保管。
兹证明上述过程是在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赵某的监督下进行的;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7张,为青岛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某在保全证据过程中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店内菜单复印件2页、消费凭证复印件1页均与原件相符。
附件:1.照片共7张
2.店内菜单复印件共2页
3.消费凭证复印件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塘沽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