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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吕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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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64636386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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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曹某于2016年6月相识并自由恋爱,恋爱期间感情甜蜜,不顾家庭的反对,于2017年登记结婚,吕某于2018年婚生一子曹小某,婚生子一直由女方父母代为照顾。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吕某事业心比较强且事业发展顺利,于是便承担了家庭的大部分责任。曹某本身比吕某年龄小,对原生家庭依赖重,事业也没有起色,曹某的父母认为吕某太过强势经常干预二人的生活,最严重的一次发展到曹某的父亲对吕某大打出手,吕某报警,警察出警解决。以上种种造成吕某、曹某双方感情日益疏远,无法共同生活。

故原告吕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提起诉讼,将被告曹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曹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向曹小某每月按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曹小某年满18周岁。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被告在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居住,立案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019年6月17日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曹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原告吕某代理人认为:

本案系离婚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未成年子女曹小某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一、原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情形

原告向法院起诉后,经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在6个月以后,原被告持续分居的情况下,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应当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在2018年年底就已经分居,持续到第二次诉讼时,已分居满2年,所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条件。

二、婚生子曹小某应由原告抚养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首先男女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男女双方的综合条件来进行判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婚生子曹小某在原告起诉离婚时不满2周岁,且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子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所以应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吕某和被告曹某离婚;

二、婚生子曹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曹某每月支付婚生子曹小某抚养费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时止)。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共处、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家庭矛盾后,没有积极面对、沟通和解决,致使矛盾不断增加、积累,且在本院在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虽本次诉讼被告仍不同意离婚,但是继续勉强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本案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由原被告何方抚养的问题,审理中原被告均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但本院考虑到婚生子年龄尚小,且双方分居后,婚生子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故本院确认婚生子曹小某由原告抚养。关于抚养费,原告主张2000元,根据被告陈述他的收入情况以及结合婚生子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1000元。

【案例评析】

离婚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从原告方男女比例的情况来看,女性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数占比较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婚姻的主动权。

【结语和建议】

对于当事人而言,选择走进婚姻不能凭一时的情感热度,选择结婚时不仅要考量双方的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对未来生活的规划等多种因素,双方家庭对这段婚姻的态度亦应作为考量的范畴。对于离婚案件,代理人应当全力以赴的为当事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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