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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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GGY151211946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开展商品比较试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是维护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督促经营者履行其法定义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措施。2016年8月,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将对市场上销售的各品牌甲级防盗安全门进行比较试验工作,为保证比较试验工作的严谨性,向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申请办理对样品购买、送货及送检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与消协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前期的多次沟通及研讨,最终确定了工作计划及方案。
8月公证员与助理随同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在本市7个行政区内家装建材市场、等地进行了防盗门购买工作。消协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按照实际消费程序随机购买,以刷卡、付现金等方式在相关店铺购买了各品牌防盗门样品,并取得了购物小票、销售合同等凭证,消协工作人员对相关店铺的店面门头等进行了拍照。整个购买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购买行为结束后,相关购物凭证均由公证员保管。
防盗门样品购买结束后,公证员在天津市东大职业学校等地现场监督了防盗门的送货接收工作,并将收货的防盗门进行了清点、拍照、粘贴我处封条进行封存。全部购买、收货工作结束后,公证员在9月6日对将已封存的16件防盗门运送至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的送检、交接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
通过保全证据公证,通过购买、收货、送检各个环节的公证介入,保证了比较试验所取得样品的过程的真实性,从而使试验结果更具有可靠性,保证了消协比较试验工作的严谨性,公证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6)津北方证经字第××××号
申请人: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38号
法定代表人:张X
公民身份号码:120104XXXXXXXXXXXX
代理人:岳X
公民身份号码:120224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的代理人岳X称申请人为防止纠纷,特委托其于二○一六年八月五日来到我处,向我处申请对其购买有关商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张玥与申请人的代理人岳X、参与者栾X、夏X于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十一时左右一同来到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XXXXXXX的"XX高端防盗门"专卖店。首先,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张玥检查了申请人的代理人岳X提供的照相设备,确认其中没有任何与本次公证申请相关的存储内容。随后,岳X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XX牌仿盗门(含门套、五金件)一扇(型号:仿拼8型),共计消费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并当场取得了收银单号:MS3-160XXXXXXX《收银单》、《定/销货单》(MS1-160XXXXXXXX)及刷卡购物小票各一份;现场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拍摄照片两张。
兹证明申请人的代理人岳X的购买过程是在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张玥的现场监督下进行的;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收银单号:MS3-160XXXXXXX《收银单》、《定/销货单》(MS1-160XXXXXXX)及刷卡购物小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相符;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共两张,为现场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1、收银单号:MS3-160XXXXXXX《收银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定/销货单》(MS1-160XXXXXXX)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3、刷卡购物小票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4、照片共两张。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附2:
公证书
(2016)津北方证经字第××××号
申请人: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38号
法定代表人:张X
公民身份号码:120104XXXXXXXXXXXX
代理人:岳X
公民身份号码:120224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的代理人岳X称申请人为防止纠纷,特委托其于二○一六年八月五日来到我处,向我处申请对其购买有关商品收货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刘栋与申请人的代理人岳X于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九时三十五分左右一同来到位于天津市河东区XXXXXXXXXXXXX。首先,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刘栋检查了申请人的代理人岳X提供的照相设备,确认其中没有任何与本次公证申请相关的存储内容。随后,岳X接收了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在天津市河东区XXXXXXXXXXXXXX购买的XX牌防盗门一扇,现场人员对上述接收过程拍摄照片四张。
兹证明申请人的代理人岳X的接收过程是在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刘栋的现场监督下进行的;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共四张,为现场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照片共四张。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附3:
公证书
(2016)津北方证经字第××××号
申请人: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38号
法定代表人:张X
公民身份号码:120104XXXXXXXXXXXX
代理人:岳X
公民身份号码:120224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的代理人岳X称申请人为防止纠纷,特委托其于二○一六年八月五日来到我处,向我处申请对其购买有关商品的运送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高帆与申请人的代理人岳X于二○一六年九月六日一同来到位于天津市河东区XXXXXXXXXXXXX。首先,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高帆检查了申请人的代理人岳X提供的照相设备,确认其中没有任何与本次公证申请相关的存储内容,并现场检查了X甲牌、X将牌、X盼牌、X力牌、X诚牌、X云牌、X上牌、星XX牌、X裕牌、振XXXXX牌、X福牌、X金牌、X心牌、X阳牌、XX红牌、X阳牌防盗门共16件的封条密封情况,确认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封条密封完好,并现场监督了申请人的代理人岳X及现场工作人员将上述16件防盗门装入牌照为京P1XXXX的车辆,并将上述16件防盗门运送至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的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秦城基地三号院,申请人的代理人岳X与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办理了此次送检的16件防盗门的交接手续,并在相关交接文件上签名。申请人的代理人对本次送检过程共拍摄照片三十九张。
兹证明申请人的代理人岳X的拍照及接收过程是在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高帆的现场监督下进行的;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共三十九张,为现场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照片共三十九张。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