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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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GGY151211919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0一七年六月,杜某某通过其姐姐向红桥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经询问情况并对其家属出示的杜某某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及遗嘱标的物的权属情况进行审查后决定上门为其加急办理。
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一行三人如约来到当事人家中。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公证员了解到杜某某身患重病,未婚无子女,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弟弟,患病后都是由姐姐照顾。杜某某名下有一套房产是父亲生前买给她的,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现在唯一的心愿就是能将上述房产立一份遗嘱,在自己去世后留给姐姐,作为对姐姐辛苦照顾自己的回报。因为与弟弟关系生疏,为了避免将来因为房产过户产生纠纷,所以申请公证员到家中为其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通过沟通判断杜某某神志清醒,语言表达能力符合办理公证遗嘱的要求,申请遗嘱公证是她本人自愿的行为,故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但经询问,公证员了解到杜某某的母亲没有退休费,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故公证员向杜某某告知并解释了《继承法》中相关规定,即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杜某某在立遗嘱时应为其母亲保留份额。杜某某听了公证员关于法律规定的介绍后,经过慎重考虑,为保护母亲的权益,决定将房屋立遗嘱留给母亲和姐姐两个人。
公证员将公证遗嘱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等详细讲解给杜某某听,一切准备就绪后为杜某某办理了遗嘱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在上述案例中,公证通过为当事人办理遗嘱使当事人能够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完成自己的心愿,避免家庭纠纷,同时,公证遗嘱还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公证书生效后的法律效力,提升了公证的公信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津红桥证字第××××号
申请人:杜某某,女,一九七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70407XXXX,住址:天津市红
桥区某某大街某某胡同。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杜某某于二○一七年六月五日在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XX路XX道XX楼XXXXX号,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
作人员刘昉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上盖章、捺手指纹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杜某某订立遗嘱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红桥公证处
公证员刘德伟
二○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