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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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GGY151211898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公司主营高速铁路电气化相关设备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其公司即将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投标,应招标文件要求李某向天津市东丽公证处申请对本公司的营业执照、认证证书以及相关合同等共计7件文书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同时要求三日内出证。
公证员看到李某提供的文书后发现7件文书中涉及到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检验(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宁波XX采购合同、北京XX合同文件、长沙XX采购合同及项目部的证明书,随后告知当事人这些文书需要核查真实性,其中5件涉及到外省市核查困难问题,需要时间。但李某十分不解,认为其只想要办理复印件和原件一致的公证,具体内容不需要公证不用核查,投标很着急,只有三天的时间。公证员为其讲解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法律意义在于,经过公证的文书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在很多情况下发挥着与原件相同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之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需要对真实性负责,否则每个工程背后将埋有重大的安全隐患,涉及到千千万万人的性命问题,随之李某表示理解并给予配合。
受理之后公证人员首先将资质文件及相关检测报告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核查,但李某提交的合同文件均是同三个地方地铁项目部的上级单位签订的,在工程建设阶段李某的公司主要同工程项目部具体联系,李某通过电话联系到当时的工作人员,但是他们均称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结束,项目部的相关合同文件均已上交,总公司管理的合同很多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当时的合同文件,现场一时无法找到解决方法,此时公证员一句“还有其他佐证材料吗”打开了局面,李某提交了每份合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经过核查税票记载的项目与合同相符,税票属实,合同文件属实;之后在对地铁项目部出具的证明文件核查过程中发现这些临时成立的工程项目部已不存在,当地的公证处也不了解具体的情况无法提供协助,最后在李某公司人员的带领下,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当地进行了核查,最后在两天内完成核查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其活动宗旨在于预防纠纷的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证据。随着人们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发展,公证被喻为市场主体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安全阀”,为社会各界所认可。由于文书原件可能同时为多个部门所需、或者相关单位不了解文书详情等造成了当事人的困惑,此时,选择公证是有效的解决方式。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证经字第××××号
申请人:XXX公司,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职务: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职务:XXX。
公证事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XXX合同》的复印件与XXX公司出示给本公证员的《XXX合同》的原件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东丽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