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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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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GGY151211855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是一家法资企业,拥有一种双肩包提手的实用新型专利及该双肩包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企业生产的双肩包因吸引眼球的外观和实用、便利的提手设计,深受消费者的欢迎,一直保持着稳定的销售业绩。但近两年来,该款双肩包的销售量呈现了明显下降的趋势,厦门公司调查后发现在“京东商城”和淘宝网上有商家销售相同或近似的使用上述两项专利的双肩包,其售价明显低于厦门公司,从而导致了厦门公司的双肩包销售量急剧下降。获知这一情况后,厦门公司全权委托金XX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后拟对侵权者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合法的专利权。

厦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XX律师于2016年3月21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通过网络在“京东商城”购买上述侵权产品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询问相关情况后,作出了下列判断:一、申请人厦门公司是该双肩包外观设计专利和提手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与申请保全的证据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申请人厦门公司的注册地(住所地)虽不在湖南省长沙市,但在长沙公证处进行网络购买,其保全行为发生地在长沙市,程序上没有执业区域的障碍,公证员受理了申请人厦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XX申办的保全证据公证,为保证取得的物证不被更换,建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XX在网络购买侵权产权时将收件地址确认为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395号梓园大厦二楼(即长沙公证处的办公地址),收件人确认为公证员本人,从而保证物证是公证员第一时间取得的,保证物证为原始证据。

2016年3月24日16时15分,申请人厦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XX在长沙公证处公证二科办公室,在承办公证员和另一名公证人员的面前,操作长沙公证处的一台电脑,登录“京东商城”网站,购买了两款双肩包,并以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395号梓园大厦2楼作为收货地址,以承办公证员为收货人,以承办公证员的移动电话号码为联系电话,整个操作过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XX对操作步骤进行了截图,并将截图拷贝至承办公证员持有的U盘后进行了打印。

2016年3月28日,承办公证员在接到顺丰速运的投递员电话后在长沙公证处的办公地址签收了上述过程所购的两件商品。2016年3月31日,申请人厦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XX在长沙公证处,在承办公证员和一名公证人员的面前,对上述两件商品进行了拍照,承办公证员对所拍照片进行打印,并将上述两件商品封存后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XX收执。

2016年4月1日,公证员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并将保全过程中操作电脑的步骤截图及所拍物证照片打印件作为了公证书的附件。

2016年6月,申请人厦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XX律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出示了上述公证书及由公证处封存的物证。被告人随即对“京东商城”上的上述侵权商品撤回,停止了侵权产品的销售,并通过调解赔偿了申请人部分损失。在这场专利权维权诉讼中,公证书成为了维权的利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今天的中国正走向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影响着中国走向世界的步伐,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一份充分、确实、无可争议的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公证证据因其无可替代的证据效力,必将成为知识产权维权的一把利剑。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6)湘长市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XX区XX路XXX号第X层西侧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XXXXXX00034412

法定代表人:RXXX,XXXXOUF AXXX,国籍:法国,护照号码:XXXXXXX59

委托代理人:金XX,男,一九七四年九月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1517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XX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来我处称,申请人系“双肩包(LN1XXX)(专利号为ZL 20XX 3 003XXXX.4)”、“包(LN3XXG)(专利号为ZL 20XX 3 021XXXX.0)”、“包(LN3XXG)(利号为ZL 20XX 3 02XXXXX.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系手提包提手(专利号为ZL 20XX 2 022XXXX.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现申请人发现“京东商城”中XX官方旗舰店销售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使用上述外观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商品,为此,特向我处申请对其在京东商城上购物的过程及所购商品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文容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XX于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十六时十五分在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395号梓园大厦二楼长沙市长沙公证处二科办公室,由申请人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XX操作本处办公电脑,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

一、打开已链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桌面新建文件夹,取名为“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保全证据1”;

二、点击电脑桌面的“腾讯QQ”菜单,弹出腾讯QQ登录窗口,在登录窗口内输入本公证员的注册账号及密码后登录;

三、点击电脑桌面的“360安全浏览器”,弹出“360导航”首页,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一页;

四、点击当前页面“京东商城”,进入“京东商城”首页,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二页;

五、点击当前页面上侧的“你好,请登录”,弹出京东会

员登录窗口,在登录窗口上输入金XX的账号及密码,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三页;

六、点击当前登录窗口上的“登录”,弹出新页面,按电

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四页;

七、在当前页面上侧搜索栏内输入“XX”,按电脑键盘

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五页;

八、点击当前页面上侧搜索栏右侧的“搜索”,弹出新页

面,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分两次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六-七页;

九、在当前页面上侧搜索栏内输入“XX箱包旗舰店”,

弹出新页面,点击页面右侧的“进入店铺”,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八页;

十、点击当前页面的“所有产品”,弹出新页面,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九至十页;

十一、点击当前页面产品栏内上侧第一排左侧第一列的

标注有“香港TONTUXX双肩包男 15.6寸电脑包 CEO系列大容量旅行包商务背包黑黑色,¥399.00”字样的商品,弹出新页面,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分两次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十一至十二页;

十二、选择配送地址后,点击当前页面的“加入购物车”,弹出新页面,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十三页;

十三、返回XX箱包官方旗舰店“所有产品”页面,点击

当前页面产品栏内上侧第一排由左至右第三列标注有“香港TONTUXX肩包男商务14寸电脑包多功能大容量旅行背包 3DAirCool专利、¥499.00”字样的商品,弹出新页面,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十四页;

十四、点击当前页面的“加入购物车”,弹出新页面,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十五页;

十五、点击当前页面上侧的“我的购物车”,弹出新页面,

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十六页;

十六、在当前页面左上角的“全选”框内打“√”,再点击当前页面右下角的“去结算”,进入“确认订单”页面,在该页面的“新增收货地址”项下输入“收货人信息(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395号梓园大厦二楼王燕(收),联系方式:13874915640),选择“在线支付”、“快递运输”后保存,弹出新页面,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分两次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十七至十八页;

十七、点击当前页面的“发票信息”,选择“普通发票”、

发票抬头选择“个人”,发票内容选择“明细”,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十九页;

十八、点击当前页面右下角的“提交订单”,弹出新页面,

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二十页;

十九、点击当前页面的“微信支付”,弹出新页面,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二十一页;

二十、选择当前页面的“微信支付”,金XX用随身携带的手机扫描当前支付页面的二维码,将手机“确认支付”和“交易详情”页面分别进行截图,结果见附件第二十二至二十三页;

二十一、微信支付成功后,网页上弹出支付成功页面,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二十四页;

二十二、点击“京东商城”网页上侧的“我的京东”,选择

页面左侧菜单栏下的“我的订单”,弹出新页面,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二十五页;

二十三、返回“TONTU箱包旗舰店”首页,将电脑鼠标放置“TONTU箱包旗舰店”名称处,弹出新窗口,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二十六页;

二十四、点击当前页面鼠标放置处弹出页面中的“深圳市

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称后的图案”,弹出新页面,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二十七页;

二十五、在当前页面“网络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公示”栏下输入验证码“BB5X”,点击“确定”,弹出新页面,按电脑键盘上的“Ctrl+Alt+A”键将该页面截图复制至上述文件夹,结果见附件第二十八页;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十七时二十分,公证人员文容将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截屏并保存在电脑桌面的“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保全证据1”文档拷贝至随身携带的U盘内,本公证员、公证人员文容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XX共同来到位于长沙市劳动西路417号兴威大厦的问鼎数码图文快印店将上述文档内的网页截屏图片打印一式五套,每套共计二十八页(内容详见附件第一至二十八页)。打印件由本公证员收执。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九时二十七分,本公证员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劳动西路395号梓园大厦二楼签收来自顺丰速运的包裹两件,快递单上显示如下内容(寄件单位名称:深圳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寄件人:XX,地址:XX市XX区XXXXXXX栋10-5D,联系电话:07XX-8203XXXX;收件单位名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395号梓园大厦二楼,收件人:王燕,联系方式:13874915640(包裹单编号均为92307909XXXX)。随后,本公证员将包裹保存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二科办公室内。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十五时三十分,本公证员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XX随身携带的手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经检查确认该手机内没有与本次保全证据相关的数据,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文容的前面,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XX使用上述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的手机,首先对前述通过网络购物收到的包裹的外观进行了拍照,随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XX拆开上述包裹,对包裹内的商品进行了拍照,上述过程共拍得照片四十张。拍照完毕后,本公证员将上述商品使用原包装进行封存并加贴了本处封条。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十六时二十五分,公证人员文容将上述所拍摄相片拷贝至其随身携带的U盘内,本公证员、公证人员文容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XX共同来到位于长沙市劳动西路417号兴威大厦的问鼎数码图文快印店将上述照片打印一式五套,每套共计十页(内容详见附件第二十九至三十八页)。照片打印完毕,本公证员、公证人员文容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XX回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395号梓园大厦二楼二科办公室,本公证员将封存并加贴了本处封条的上述包裹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XX收执。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屏图片的打印件系对申请人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XX在上述电脑操作过程中截屏图片打印所得,与上述操作过程中电脑显示的实际情况相符;本公证书所附照片打印件系对申请人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XX在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所购商品拍摄照片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由本处封存并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XX收执的商品系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所购。

附件:

一、截屏图片打印件一份,共计二十八页;

二、照片打印件一份,共计十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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