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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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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GGY151211831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X月X日,广东省深圳市某法院立案执行一批涉及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该批量案件涉及24位劳动者,被申请执行人是XXX(深圳)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法院受案后,尝试通过邮寄、电话等便捷方式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令,均无果。为加速推进执行程序,尽早妥善维护诸多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法院立即启动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运行机制,委托参与该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公证处,向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送达。

8月2日,接受委托当日,公证处即指派公证员和公证处2名工作人员开展公证送达司法文书活动。3名公证人员一起来到被申请执行人的登记住所,但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已经搬离该住所。公证人员遂联系该住所物业管理公司,说明事由,出示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向其了解情况。经询问,物业管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确认,被申请执行人一年前已经搬离,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公证人员遂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该工作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后,复印其工作证件存档。送达、调查过程由公证人员拍照固证。

根据现场送达情况,经法院申请,公证处次日就制作并向法院出具了公证书。法院随即启动公告送达程序。

送达对于保障程序的公正与效率至关重要。没有送达,司法程序就无法运行。在司法执行环节,公正、高效的送达,对于人民法院快速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依法、高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尤为重要。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为司法送达程序的提速增效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根据我国现行公证法律规定,公证书具有法定证据效力。以公证书形式载明送达不能的,人民法院即可据此启动公告送达程序,让司法文书确定的公平正义得到更加高效的实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X)深前司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深圳XXXXX法院

负责人:XXX

公证事项:司法送达

本处于二○一七年X月X日受XXXXX法院委托代为向李X等二十四人与XXX(深圳)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十四案【案号:(2017)粤XX执XXX-XXX、XXX-XXX号】的被申请执行人XXX(深圳)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令各一份,送达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处指派公证员XXX和公证人员XXX、XXX于二○一X年X月X日X时X分,来到广东省深圳深圳市XXXXX,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令各一份。经问询和查找,公证人员未在该处发现被申请执行人XXX(深圳)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不能。随后,公证人员来到在该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XXXX客户服务中心,向该客户服务中心调查了解情况。经询问,据XX物业管理(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上述物业的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称,XXX(深圳)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确实租用过XXX单元物业(拟送达地址),但已于二〇一X年X月搬离本大厦,目前不在该处办公。公证人员就此询问过程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由XXX客户服务中心和其工作人员XXX盖章、签名确认。XX时XX分,送达结束。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被申请执行人XXX(深圳)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已不在送达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XXXX,相关司法文书在该地址送达不能。


附:

1、深圳XXX人民法院委托函;

2、现场询问笔录(共1页);

3、现场拍摄照片(共计2张);

4、 XXX管理(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工作人员工作证复印件(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

公证员:XXX

二○一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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