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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抚养权变更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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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GGY151211819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以下简称广州公证处)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云法院)设立广东省首家公证机构驻法院工作站,开启“诉讼+公证”的司法辅助模式。

4月16日,李某(女)来到白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在立案窗口向法官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将女儿改为由自己携带抚养并前往国外读书。根据广州公证处与白云法院签订的《诉讼与公证对接合作协议》,对于可化解的家事纠纷,采取家事纠纷调解与公证程序前置的对接的方式。征得李某同意,立案后,法院指引李某来到广州公证处驻白云法院工作站尝试先行对争讼事项进行调解。经过驻站公证员询问和查阅初审证明材料获知,李某和陈某(男)在2012年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婚生女儿陈某某由男方携带抚养。现李某为了让女儿有更好的学习机会和环境,欲携带女儿出国学习。因陈某某未成年,在办理签证手续时,离婚协议未经司法机关确认或公证机构公证,前往国要求李某必须持有她与陈某变更女儿陈某某抚养权的法律文书。由于陈某担心女儿出国后再也见不上面,骨肉亲情难舍难离,李某和陈某多次交涉未果,陷入僵局。随着签证时间逼近,无奈,李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至法院。

得知被诉,陈某与李某按约定时间来到公证处驻法院工作站。公证处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出发,承办公证员亲自接待双方当事人,首先了解双方情况,全面分析案情,针对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缺乏互信的状况,分别耐心细致地进行开导,围绕双方当事人纠纷焦点进行《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宣传教育,使双方的情绪稳定下来,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公证员苦口婆心几个小时的解释,劝说工作使持续近一个月的纠纷得以平息,李某和陈某达成协议并办理公证,女儿陈某某由李某携带抚养并前往国外学习,国外学习生活期间的费用由李某承担。双方达成的公证协议获得法院司法确认。最终,李某和陈某无须经过法庭审理,使原本可能要经过六个月的审判在短短的三天时间内解决讼争,既节约诉讼成本又节省时间和精力。双方当事人如释重负,白云法院对广州公证处高效调解也表示肯定和满意。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就是一个更加积极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持续过程。公证调解是指在公证员的主持下,以不偏不倚的立场,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地引导当事人平等设置权利义务,消除误解和分歧,最终达成合意的活动。本案作为广州地区首例公证成功调解家事纠纷的案件,对公证机构依法预防和参与民事调解,减少诉讼提供有益启示。在法治建设中,民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正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单一的诉讼解决方式不能适应日益复杂、变化迅速的现代生活需求,所以应该充分发挥包括公证在内的多种预防、解决纠纷方式的作用。公证虽然是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然而,民商事纠纷当事人若一致愿意将其达成的和解、家事、损害赔偿等解决纠纷的协议申请公证,则公证员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指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和运用法律,彻底平息争端,疏减诉源,这是一种更加积极意义上的预防纠纷。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陈XX(姓名),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乙方:李XX(姓名),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公证事项:抚养权变更协议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书》公证。

经查,现甲、乙双方于XX年X月X日在广东省广州市XX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女由李XX负责抚养,为了使婚生子女陈XX得到更好的教育,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陈XX(姓名)与乙方李XX(姓名)于X年X月X日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签名的《抚养权变更协议书》。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协议书上甲方陈XX(姓名)与乙方李XX(姓名)的签名和分别所捺的右手拇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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