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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深圳X有限公司、江苏XX有限公司协议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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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GGY151211809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江苏XX有限公司(债务人)向XXX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深圳XX有限公司(债权人)采购货物,负有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截至2016年底,江苏XX有限公司(债务人)尚拖欠XXX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深圳XX有限公司(债权人)近5亿元货款逾期未支付。为保障债权实现,XXX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深圳XX有限公司(债权人)向深圳市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债务人名下的多套房产,该批房产作为履约担保在双方签署贸易协议时已抵押给债权人。

后来,双方达成还款意向安排,但因涉及资金量大,双方在具体支付方式上互有顾虑,且有各自的安全诉求:债权人担心撤诉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债务人不按照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希望先支付再撤诉和解封,而债务人则担心履行还款义务后,债权人不积极配合撤诉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针对债权人、债务人双方顾虑和诉求,公证处根据公证服务职能,提出了解决方案:

首先,公证处提议通过公证提存的方式,解决双方后顾之忧,照顾双方关切,满足双方诉求。债务人将还款资金支付到公证处的专用提存账户,从而履行完成约定还款义务。该笔资金到账公证处提存账户后,资金独立于债务人,不再受债务人控制,且有效避免被案外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形,在具备还款协议约定条件后,公证处应债权人单方申请,直接将资金划转到债权人账户,确保资金安全,从而解决债权人的顾虑,满足债权人诉求。资金提存到公证处账户后,公证处出具提存证书,凭借提存证书,债权人启动程序,履行撤诉、解除查封、出具解押函等手续,并且,在全部法律文书齐备后,公证处才将资金划转到债权人账户,因此,能够满足债务人要求案涉批量房产被解除查封、解除抵押等限制措施从而变为可流通的诉求。

其次,公证处建议协议双方明确协议提存细节,确保协议各方正确履行协议义务。一是要明确资金支付时间、方式。二是要明确公证处释放提存资金的条件:债权人申请撤诉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取得受案法院相关司法文书,同时,签署并向债务人出具注销抵押函,具备该条件后,由公证处直接将提存资金划拨到债权人共同指定的银行账户。三是明确资金受领程序、银行账户。根据本案中债权人之间是关联公司的关系,根据建议,债权人明确指定了唯一的收款账户。四是建议双方均明确指定经办人员,所有相关签字手续,都有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各自指定的专人负责。

最后,公证处参与监督提存协议的履行。为确保协议约定的双方义务的履行,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对协议履行的全流程进行了参与和监督。一是受理提存申请后,依法向双方出具公证受理回执《受理通知单(领证单)》。债务人凭借回执将资金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足额提存到公证处提存账户。二是资金到位后,公证处出具《提存证书》,交双方指定人员签收。债权人凭借《提存证书》启动撤销、解除查封、签署解除抵押函等程序。三是公证员陪同债权人到市区两级法院领取法院出具的准许撤诉、解除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四是主持资料交接仪式。在准许撤诉、解除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和解除抵押的函件全部到位后,公证员主持债权人、债务人指定人员进行资料交接,制作资料交接表,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五是启动资金划转程序和公证内部审批程序。资料文件交接完成后,应债权人单方申请,公证处启动资金划转程序。

2016年12月31日,在公证处建议和债权人律师协助下,双方签署《还款及提存协议书》。2017年1月5日,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处经审查《还款及提存协议书》后依法受理,同时,根据双方还款安排的个别细节变化提出意见建议,双方又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书补充协议》、《还款协议书补充协议(二)》。之后,按照公证处之前的方案设计,债务人将4.8533亿元还款按照约定时间提存到公证处提存账户,公证处出具提存证书,债权人启动撤诉、解除保全、签署解押抵押函等程序,公证员陪同到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主持双方进行资料交接。资料交接完成并经债务人确认无误后,应债权人单方申请启动提存资金划转程序,同时,公证处提前与资金存放银行联系、沟通,预约资金划转事宜。公证处再次核对无误后,按照提存协议约定释放提存款,提存款实时到账。至此,双方债权债务圆满处理完毕。

公证是我国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证明能够发挥证明、监督、服务、沟通职能作用。1995年司法部颁布《提存公证规则》,对提存公证服务进行指导和规范。2006年《公证法》中亦规定提存是公证机构的一项法定事务。公证提存事务,进一步丰富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促成经济矛盾纠纷得到顺利解决。协议提存具有促进债权债务顺利解决的积极法律效力,能够有效避免还款资金被第三方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情形,通过提存协议的条款设置,充分照顾双方关切,满足双方诉求,充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合法权益,从而,促成债权人、债务人顺利、迅速达成和解,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公证处的延伸服务和精细化服务,能够有效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准确判断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情况,保障和解协议顺利落地实施,从而实现矛盾纠纷的精确化解决。

【公证书格式】

提存证书


(2017)深前证字第XXXX号

提存人:

甲方:XXXX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乙方:深圳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丙方:江苏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公证事项:协议提存

XXXX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深圳XXXX有限公司、江苏XXXXX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本处对三方约定向公证处提存的现金4.8533亿元办理提存。

经审查:

一、提存标的(提存物)

XXXX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深圳XXXX有限公司、江苏XXXXX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XX月XX日签订了《还款及提存协议书》,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补充协议》,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补充协议(二)》。根据该《还款及提存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有关还款计划约定:丙方应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前将现金人民币1亿元(第一期还款)支付入甲乙双方指定的公证处提存账户中;丙方应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前,将承兑汇票贴现所得现金人民币3.8533亿元(第二期还款)支付入甲乙双方指定的公证处提存账户中。

根据甲乙丙三方上述约定,三方协议提存现金合计为人民币4.8533亿元。

二、提存标的提取

(一)提取条件

根据甲乙丙三方签订的上述《还款及提存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提存标的的提取条件为:

(1)甲乙双方就深圳市XX人民法院(201X)粤0X民初XXX号案、(201X)粤0X民初XXX号案和深圳市XX人民法院(201X)粤0XXX民初XXX号案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并取得法院对于XXX号案、XXX号案、XXX号案允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并且,(2)取得XXX号案、XXX号案项下解除全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

并且,(3)签署解除XXXX号主合同、XXXX号主合同项下全部房产(清单见附件)抵押的申请文件,该申请文件由甲乙双方指定人员: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或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中任一人提交公证处。

(二)受领人

根据甲乙丙三方签订的上述《还款及提存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及三方在本处确认,提存标的的受领人为:XXXX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和深圳XXXX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

(三)受领账户

经本处询问,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提存标的受领账户为:

账户名称:XXXX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账   号:X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X

丙方对此表示知悉无异议。

(四)其他

丙方指派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或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电话XXXXXX)或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为领取甲方、乙方签署的解除XXXX号主合同、XXXX号主合同项下全部房产抵押的申请文件。

三、提存标的存入情况

经查,提存人江苏XXXXX有限公司已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将现金人民币4.8533亿元提存于我处专用提存账户(户名:广东省深圳市XX公证处,账号:XXXX,开户行:XXXXX)。

依据上述事实,并鉴于:提存人XXXX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深圳XXXX有限公司、江苏XXXXX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上述《还款及提存协议书》、《还款协议书补充协议》、《还款协议书补充协议(二)》真实、合法;三方关于将上述提存标物提存于本公证处的约定符合《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兹证明:提存人江苏XXXXX有限公司已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将现金人民币肆亿捌仟伍佰叁拾叁万元(小写:¥485,330,000元)提存于我处。

提存受领人需依据本提存证书载明的条件,持(1)深圳XXX法院、深圳XXX法院准许XXXX号案、XXXX号案、XXX号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和(2)XXXX号案、XXXX号案项下解除全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和(3)XXXX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深圳XXXX有限公司签署的解除XXXX号主合同、XXXX号主合同项下全部房产(清单见附件)抵押的申请文件,向本公证处申请提取上述提存物(含孳息)。

附件:XXXX号主合同、XXXX号主合同项下所涉抵押房产清单(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



公证员:XXX


二○一七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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