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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邓某委托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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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GGY151211797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鹿丹村片区综合改造重建工程系深圳市政府重大民生工程,由深圳市政府委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具体实施,是以政府为主导,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探索旧住宅区改造与市政建设、民生实事及社会效益多方共赢,有效解决深圳市历史遗留问题而进行的旧住宅区改造项目。

张某与配偶邓某当年由单位共同分得位于鹿丹村的一处房屋。因建造时使用了大量海沙,房屋质量不佳,现在房屋破损严重,墙体开裂,钢筋裸露和楼板渗漏水。但因深圳房价较高,当事人没有经济实力购置新房,所以多年来一直居住在这里。得知深圳市政府决定拆除重建该小区,当事人十分支持。

当事人顾虑的问题主要有:

1.旧城改造难度大,不知道拆迁能否成功;

2.拆迁协议内容是否公平、合理;

3.协议能否履行,自己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

4.自己有多个子女,子女有的想货币安置,有的想异地安置,有的想就地安置,子女意见不统一,当事人也无法决定该如何签订协议;

5.拆迁涉及的手续太多,搬家、租新房、注销水电煤气、交房给政府、领取拆迁安置费等费用……这么多手续一项一项去办理,排队、交资料、确认内容、签字,知道每一项都关系重大,不能轻忽,但老人家岁数已大,没有足够精力去处理。

跟当事人情况类似的老人家还有很多,市住建局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为项目投入了巨大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本,也担心业主反悔,或者后续不配合办理各种城市更新手续。

得知当事人的诉求,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公证人员建议双方办理《委托书》公证。

理由如下:

1.让业主“少跑腿”。将拆迁中需要办理的事宜委托开发商或信任的家人,既省时又省力。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是单方授权法律行为,作为权利人通过委托的方式寻找他人代理与城市更新相关的事项,授权权限范围有多大、期限有多长、受托人有多少,都是委托人的权利,公证机构本不应干涉或限制。但因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从事的委托事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有利的和不利的)均由委托人本人承担。实践中,委托人的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律水平有限,因此,由公证机构严格审查委托内容和期限,要求委托事项具体、明确,减少委托书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有利于降低委托人的风险。

2.让协议双方“安心”。公证行业与其他诸如律师、中介等法律服务行业,在公信力、文书的法律效力等诸多方面都有独到的优势。通过办理委托公证,公证人员在办证时对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公证指导和法律咨询,主动摆事实、讲道理,详细讲解相关规定,有助于增强双方互信,预防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纠纷,化解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必要的矛盾,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3.便于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公证机构方便群众、贴近基层,积极为城市更新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尊重业主权益,保证业主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保证公证质量,有助于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政策和办事程序提供服务、实施管理,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当事人都认可了《委托书》的作用和效力。之后,公证人员根据法律和办证规则,为张某与配偶邓某办理了委托书公证。

取得经公证的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委托书后,受托人深圳市住建局在符合法律和城市更新政策的情况下,在取得所有业主的授权下代为办理了房地产证注销手续,圆满完成了鹿丹村片区综合改造重建工程中的房屋拆除和土地整备工作。

【公证书格式】

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委托书


委托人:  

张XX,男,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XXXXXXXXXX

邓XX,女,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 XXXXXXXXXX

受托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委托人张XX、邓XX共同拥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滨河路鹿丹村XXX栋XXX 号房(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XXX号)。因该房地产位于鹿丹村片区综合改造工程土地整备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且深圳市罗湖区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8日分别作出了罗府函[2013]310号和福府房征字[2013]1号的房屋征收决定书。现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上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证的注销手续,领取注销核准批文及其他一切相关事宜,签署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对受托人及受托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在授权权限内的一切代理行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至办理完上述房地产权利证书注销时止。

委托人:

2014年2月28日


附:

公  证  书


(2014)深罗X字第XXXX号


申请人:

张XX,男,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XXXXXXXXXX

邓XX,女,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XXXXXXXXXX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张XX、邓XX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XX、邓XX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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