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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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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GGY15121172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一位姓陈的年约四十来岁的女士来到我处要求办理遗嘱公证。陈某称,她和丈夫离婚了,有一个女儿正在上学,她想办个遗嘱公证把自己的财产都留给女儿。她说自己之所以想立遗嘱有两个原因,一是怕自己突发意外后财产归属引发纠纷,二是怕自己以后再婚了自己的财产不能都留给自己的孩子。陈某称自己有一套房子和一个车位,而且个人还喜欢收藏,收藏品有邮票、纪念币、金版毛泽东诗词一套,还购买有金条、金银首饰、玉器等有价物品、另外还购买有两份商业保险。

公证员与陈某进行了沟通,确认了其立遗嘱的意愿,并对其提供的有关身份、财产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审查后公证员受理了该遗嘱公证。公证员根据陈某的意愿为其起草了遗嘱草稿,在遗嘱中首先列明陈某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车位、收藏品、金银玉器、商业保险等,其次写明陈某对其遗嘱的处分意见,表明在其去世后将其个人财产全部留给她的女儿个人继承,另因陈某考虑到自己财产可能还要增加,所以在最后写明除上述财产外,其再婚之前及再婚之后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和再婚之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也全部都留给女儿个人继承。

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对与陈某谈话的过程进行了录像,通过录像的方式将陈某的个人意愿进行固定,并由陈某手持遗嘱原稿,公证员为其拍摄了照片,以证明遗嘱书写的主体,最后,在送达遗嘱公证书时再次通过拍照的方式证明陈某已经取得遗嘱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陈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陈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韩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手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陈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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