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遗嘱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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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GGY151211715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闫某某于XX年X月XX日来到公证处称,其配偶温某生已经去世,温某生生前留有公证遗嘱,在公证遗嘱中将温某生名下二人夫妻共有的其中属于温某生本人的房产份额遗留给闫某某继承。闫某某特此来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闫某某和被继承人温某生系再婚夫妻,温某生和闫某某再婚前有三个子女,二人结婚以后没有生育子女。所继承的财产是二人婚后购买的房改房。在受理当事人闫某某的遗嘱继承公证后,温某生的女儿温某英委托代理人温某升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公证处提出异议,称温某英在闫某某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之前已经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就遗嘱中争议的房产提起民事诉讼,XX市XX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提供了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申请停止办理闫某某的遗嘱继承公证。根据温某英的申请,并经向闫某某核实,我处决定中止办理闫某某的遗嘱继承公证,并于XX年XX月XX日出具了《关于中止办理闫某某遗嘱继承公证的决定》,当日送达给闫某某。闫某某未提出异议。
XX年XX月XX日,闫某某来到我处称,XX市XX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温某英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判决已经生效,并向我处提供了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XX)X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称:“原被告所诉争的房产系原告父亲温某生生前留下的遗产且立有公证遗嘱,该遗嘱是原告之父温某生真实意思表示,应受到法律保护,……”;“驳回原告温某英的诉讼请求”。
我处经和XX市XX区人民法院及温某英代理人温某升核实,确认温某英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于是我处恢复闫某某的遗嘱继承公证程序,于XX年XX月XX日为申请人闫某某出具了遗嘱继承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闫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继承人温某生的再婚配偶。
被继承人:温某生,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生前住:XX市XX区XX家属院XX楼XX单元XX号。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
申请人闫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温某生的遗产--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建筑面积:88.7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市字第XXXXXX号),于XX年XX月XX日持被继承人温某生的公证遗嘱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二、XX医专第X附属医院出具的温某生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三、XX市殡仪馆出具的温某生的火化证。
四、XX市XX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被继承人温某生的家庭情况证明。
五、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XXXX)X民初字第XX号】。
六、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房改售房协议书;XX市公有住宅向职工出售契约。
七、被继承人经本处公证的遗嘱【(XX)XX证民字第XX号】。
本处经对闫某某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闫某某的公证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具备受理条件,于申请当日受理了闫某某的公证申请。并向闫某某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闫某某在受理通知单和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闫某某就温某生房产继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询问。申请人闫某某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被继承人的遗产相关的债务,保证其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提供虚假证明及不实陈述造成的法律后果。本处未发现相反证据,对此本处予以采信。
根据申请人闫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现确认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温某生,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死亡。
二、继承人闫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房产,房产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建筑面积:88.7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市字第XX号)。上述房产登记在温某生名下,是闫某某和温某生婚姻存续期间于XX年以二人共同工龄购买的房改售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其中50%产权属于温某生所有。
三、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如下:其父亲母亲(均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温某生死亡);配偶闫某某(系再婚,被继承人温某生的原配偶刘某某于XX年死亡,温某生与闫某某于XX年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闫某某称其本人的亲生子女未和温某生一起生活过,没有形成扶养关系);被继承人温某生的生子女共有三人:温某军、温某越、温某英。
四、根据继承人闫某某之陈述,温某生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也没有其他继承人对此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温某生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公证处订立了遗嘱【公证书编号:(XX)XX字第XX号】,遗嘱中温某生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温某生所有的份额遗留给闫某某继承。
六、闫某某要求依据公证遗嘱继承上述被继承人温某生遗留的房产份额。
七、被继承人的子女温某军、温某越、温某英诉闫某某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达成了调解书: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XX)X民初字第XX号】。调解书中确认温某生共有三个子女:温某英、温某军、温某越。
根据闫某某提供的家庭情况证明及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情况,我处于XX年XX月XX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向被继承人温某生的子女温某越、温某军、温某英寄送了《核实函》,要求温某越、温某军、温某英如有推翻公证遗嘱的证据或存在继承法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是否保留了胎儿的继承份额;是否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应当缴纳而尚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等】,应当收到《核实函》后十五日内到公证处提出,逾期我处将根据闫某某的申请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邮政特快专递回执显示温某英、温某军、温某越均于XX年XX月XX日收到《核实函》并签收,我处将其签收的回执存于公证卷宗。温某越和温某军在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但是温某英委托代理人温某升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提供了《情况说明》,称温某英已经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就温某生房产继承纠纷提起诉讼,XX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提供了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要求不予办理闫某某的遗嘱继承公证。根据温某英的申请,经向闫某某核实后,我处暂时中止办理闫某某的遗嘱继承公证,并于XX年XX月XX日出具了《关于中止办理闫某某遗嘱继承公证的决定》,当日送达给闫某某。
XX年XX月XX日,闫某某来到我处,申请继续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向我处提供了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XX)X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驳回了温某英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公证遗嘱的效力。闫某某称判决书已经生效。我处经和XX市XX区人民法院及温某英代理人核实,确认温某英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依据上述事实及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XX)X民初字第XX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与闫某某共有房产中的50%份额为被继承人温某生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配偶闫某某、父母、子女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温某生的父母早已经先于温某生去世,被继承人温某生生前立有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温某生的份额遗留给配偶闫某某继承,温某生的其他继承人未能提供推翻该公证遗嘱的证据,而且该公证遗嘱的效力已经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确认。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温某生的上述遗产(房产50%份额)由温某生的配偶闫某某独自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关于中止办理闫XX遗嘱继承公证的决定
(XX)XX字第XX号
XX年XX月XX日,闫某某持被继承人温某生所立经公证的遗嘱向本处提出申请,要求办理继承公证,继承温某生的遗产--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建筑面积88.7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字第XX号)。
根据闫某某提供的家庭情况证明及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情况,我处于XX年XX月XX日分别向被继承人的子女温某越、温某军、温某英寄送了《核实函》(分别于XX年XX月XX日送达并签收),要求温某越、温某军、温某英如有足以推翻公证遗嘱的证据或其他异议,应当自收到《核实函》后XX日内向公证处提出,否则我处将根据闫某某的申请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温某英委托代理人温某升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称温某英已经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就温某生房产继承提起诉讼,XX市XX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于XX年XX月XX日提供了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申请不予办理闫某某的遗嘱继承公证。
根据温某英的申请,并经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核实,我处作出如下决定:中止办理闫某某的遗嘱继承公证,待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根据判决书内容决定是否继续办理。
当事人如对本公证处作出的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证协会投诉。
XX省XX市XX公证处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