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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保全证据与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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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GGY151211704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某刚租了一年商业房,房东就反悔不收房租了。李某某选择了向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XX年XX月XX日,李某某为开办专业技能培训学校,与房东张某某签订了租期为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除约定了租期、租金外,还具体约定了出租房屋的用途为办学使用、租金支付期限为每年的XX月XX日、XX月XX日前预交下一个半年度的租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等。合同签订后,李某某即开始对承租房屋进行内外装修,两个月后,学校正式开始招生开学。

让李某某意想不到的是,XX年XX月下旬,当李某某联系出租人预交下一个半年度房租时,却遭到了张某某的拒绝,声称已将房屋转让他人,拒收房屋租赁费。李某某在万般无奈下,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费提存公证,并提交了相关必需的证明材料。

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取房租是一种违约行为。申请人李某某对该拒收之事实在将房租提存之前应当先行固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是明智之举。XX年XX月XX日,李某某携带房租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元整)来到出租人张某某的工作地点XX驾校交纳约定的房租款,可是李某某未能找见出租人张某某,在见面未果的情况下,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申请人李某某采取电话方式与张某某取得了联系,申请人李某某在通话内容中表明了自己的身份、询问了对方的身份、双方就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具体地点),以及租赁费接收事宜进行了交涉。整个通话过程和通话内容进行了录音,且制作了光盘存档。我处为申请人李某某出具了保全行为公证书。

在办理了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租金的保全证据公证的当日,我处为申请人李某某办理了用于债务消灭的提存公证,制作并向出租人张某某发送了《提存受领通知书》后,出租人张某某到我处办理了提存款项(租金)的领取手续。

本案办理中,承办公证员以确保公证质量为原则,以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化解矛盾、预防诉讼为目的,从证据链的角度入手,首先排除了提存申请理由和事实上可能存在的疑问,然后进行提存公证办理,确保了公证的质量,维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李某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称,其租赁张某某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XX号房屋,在合同期内出租人张某某拒收房屋租赁费,为保护其合法权益,预防证据灭失,特向我处申请对其向张某某交付房屋租赁费的行为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身份证、租房协议、所租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工作人员张某某会同申请人李某某、见证参与人张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携带房租款XX元于XX年XX月XX日上午XX时XX分许共同来到XX县XX镇XX驾校(李某某指认出租人张某某工作地点),未见到张某某。同日上午XX时XX分,李某某使用张某某手机(号码为:XXXXXXXXXXX)拨通手机号码XXXXXXXXXXX(李某某提供出租人张某某在用的手机号码),电话接通后,二人通话XX分XX秒。以上全部过程由本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X页。本处工作人员将通话记录刻录成光盘一式三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X页,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原件上各参加人的签名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一张,光盘内容与通话记录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附: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页;

2、光盘1张。



提存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债务人、承租人):李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

公证事项:提存

兹证明申请人(债务人、承租人)李某某因租赁张某某(合同记载出租人姓名)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在合同期内出租方拒收房屋租赁费,于XX年XX月XX日将债务标的承租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房屋租赁费共计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元整)提交于本处。从即日起,申请人(债务人、承租人) 李某某所欠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出租人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领取提存物通知书

张某某(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出租人):

债务人、承租人李某某已于XX年XX月XX日,将据XX年XX月XX日《租房协议》应交付给你的承租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的债务标的房屋租赁费共计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元整)提存于本处。请你于XX年XX月XX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到我处领取。如果你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该提存款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交国库。

我处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XX大厦XX楼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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