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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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GGY151211644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肖某与余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余某将位于连江县东湖镇某公司连江分公司的油库租赁给肖某,头三年每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五元,三年期满后按6%递增,每年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每年一月十五日之前交付上半年租金,第二期为每年六月三十日之前交付下半年租金。肖某租赁上述土地用于开办厂房,因搭盖厂房所需费用由肖某先期垫付,所垫付搭盖厂房的总费用分十年抵扣租金,每年抵扣搭盖厂房总费用的百分之十。肖某均按时缴纳租金,履行合同义务,但刚租赁了一年后,余某单方提出要提高租金,肖某不同意。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肖某多次向余某缴纳二〇一七年的全年租金,但余某无正当理由多次拒收,肖某多次与其协商未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肖某应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之前交付二〇一七年上半年租金,余某的无理行为导致肖某延期支付租金。
焦急无奈的肖某来到连江县公证处寻求帮助,经过咨询,肖某决定最后一次通知余某领取租金,若余某再不领取,就将已到期的租金提存于公证处。连江县公证处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为肖某办理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将领取租金通知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余某,通知余某在接到该通知函后五日内且不超过本函发出后七日,来肖某经营的工厂向肖某领取二〇一七年全年的租金。余某收到该函件后未对该通知函作出答复,也未向肖某领取租金。肖某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将该笔二〇一七年上半年租金提存至连江县公证处。连江县公证处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向肖某出具了公证书,并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余某发出《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并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后余某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携带《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及身份证等材料,来公证处领取了上述提存款。连江县公证处也及时将余某已领取租金提存款的事宜告知了肖某,几日后肖某专程来公证处表示感谢,在他感到走投无路之下,提存公证为其解除了燃眉之急,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租赁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工厂的生产经营也没有了后顾之忧。
提存公证在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经济中的交易安全上体现着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提存公证制度为弥补信用缺失,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信心,以及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挥提供了有力保证。提存公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为交易安全加了一把“安全锁”,预防了交易风险,强化了社会信用,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闽连证内经字第XX号
申请人: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址:XXXXXX。
申请事项:提存
兹证明申请人肖某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来到我处,称根据肖某与余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签订的一份租赁合同,肖某应该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之前向余某支付二〇一七年上半年租金计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元),截至公证申请之日余某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该租金。申请人肖某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将其应支付给余某的二〇一七年上半年租金计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元)提存于本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连江县公证处
公证员邱晓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