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某有限公司教学课件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GGY151211621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发现厦门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其拥有知识产权的大量教学课件,为维权取证需要,向公证处申请对取证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称,涉嫌侵权人使用申请人拥有知识产权课件的载体为手机,而且该手机系涉嫌侵权人特殊定制并出售,尚未在任何第三方电商平台发售,当时仅能前往涉嫌侵权人公司现场购买。且涉嫌侵权人将申请人拥有知识产权的课件客户端预装在其出售的手机内捆绑出售,需开机后从涉嫌侵权人服务器现场下载课件内容,除此之外涉嫌侵权人不提供其他下载渠道。故公证处公证员办理此件保全证据公证要点如下:

一、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前往涉嫌侵权人公司购买手机一台。

二、购买后开机运行预装软件,通过软件下载课件。

三、将下载的课件拷入公证处电脑并刻盘封存。

四、全程对手机屏幕及电脑屏幕进行录像。

五、将购机发票、刷卡单、手机实物封存作为证物,将下载并刻盘封存的课件作为公证书附件,将手机屏幕及电脑屏幕录像作为存档资料。

某有限公司将公证书律师函提交涉嫌侵权方后,对方迅速表达了歉意并与其签署了正版授权使用协议,该案并未进入诉讼程序,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6)厦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利,委托其代理人李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申请对其现场购买手机并使用所购手机现场下载涉嫌侵权内容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某的申请,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上午,来到厦门市XXXXX标示为“XXXX”的场所。在本处公证员张忱以及公证辅助人员XXXX的监督下,李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场所刷卡购买了品牌为“XXXX”,型号为“XXXX”,外包装上有“XXXXXXX”的手机(以下简称手机)一台。XXX现场取得了《通联支付签购单》一张,并在该场所以“XXXXXXXX”为收件地址登记了地址,要求该场所邮寄所购手机的发票。购买行为结束后,所购手机及票据由我处公证员携带至XXXXXXX号厦门市公证处。

XXXX年XX月XX日下午,在XXXXXX号厦门市公证处,在公证员张忱和公证辅助人员XXXX的监督下,由XXX操作我处已连接至互联网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行为:

1、检查上午购买的手机外包装封签,确认封签完好,打开封签。

2、取出手机,开机。

3、确认手机开机屏幕上显示的账号与手机所附“XXXX智能管理卡”上账号一致。

4、设置手机wifi连接,接入我处无线网络。

5、刮开手机附的“XXXX智能管理卡”密码。

6、在手机上点击“系统设置”、“关于手机”,展示屏幕显示内容。

7、在手机上点击“系统设置”、“关于手机”、“状态信息”,展示屏幕显示内容。

8、在手机上点击“系统设置”、“存储”,展示屏幕显示内容。

9、在手机上点击“文件管理器”,对“手机”内文件夹内容进行展示。

10、在手机上点击“文件管理器”,对“手机”内的“txtw”文件夹内容以及“txtw”文件夹内“HAPPY_LOG”文件夹内“2015-12-04”文件夹内容进行展示。

11、使用本处电脑登陆“北京时间 - 国家校时中心标准时间”,对手机以及电脑时间进行校时。

12、在手机上点击运行“同步点读”,下载插件进行更新。

13、更新完成后,在手机上点击运行“同步点读”,点击右上角的“+”号,进入“点读资源库”。

14、在“点读资源库”中点击“一年级”,滚动屏幕对内容进行完整展示。

……

83、以上操作过程均用录像设备对计算机屏幕进行了录像。录像视频文件我处复制一份至我处计算机存档。原始储存卡经我处公证员装入信封并在信封密封处加盖本处印章,作为本公证书证物袋2。

XXXX年XX月XX日上午,在厦门市公证处,本处公证员张忱现场签收了顺丰速运承运的收件人为XXXX,收件地址为XXXXXXX号的快件(快递单号:XXXXXX),并现场打开了该快件。快件内有《厦门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编号:XXXXX,开票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价税合计:XXXX.XX)一张,《XXXX》杂志一本。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光盘一张(证物袋1,经本公证处密封,加盖公证处公章)为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在本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XXXX的现场监督下按上述步骤操作计算机所得,光盘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与本公证书配套使用的证物袋2(经本公证处密封,加盖公证处公章)内为现场对手机及计算机屏幕录像所使用的原始存储卡,录像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与本公证书配套使用的证物袋3(经本公证处密封,加盖公证处公章)内为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XXXX的现场监督下在XXXX号XX层标示为“XXXX”的场所购买所得的手机。

与本公证书配套使用的证物袋4(经本公证处密封,加盖公证处公章)内为前述XXXX年XX月XX日寄至XXXXXX号快件内的《XXXX》杂志。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通联支付签购单》(共一张)的复印件、顺丰速运快递单(共一张)的复印件、《厦门增值税普通发票》(共一张)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原件由申请人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

公证员 张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