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聚能动力电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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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GGY151211609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宁德聚能动力电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孙某受其公司领导之托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来到福建省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咨询并述称,该公司品质部经理黄某前段时间因个人原因被公司辞退,工作人员与其交接工作时,一时疏忽未将其办公电脑及时移交,导致黄某在交接后离开公司前将其办公电脑中的所有公司文件恶意删除。因黄某负责公司产品质量工作,故其平时积累有较多重要数据,如公司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ISO质量体系标准文件等等。如此,若不及时找回这些文件,可能会导致公司生产受影响。公司与黄某交涉,黄某声称这些文件都是他平时的工作成果,是属于他自己的东西,删不删除都是他的权力,公司也无法认定其电脑磁盘原本有哪些公司文件。孙某说到,公司电脑技术人员已确认通过技术手段可以恢复被删除的数据,只是公司对黄某的行为极其痛恨,他们想知道黄某的说法是否正当,如果不当,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司的权益。该公证处值班公证员王雄本着“法治宣传人人有责”的态度,为其普法并宣传了《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又明确指出“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黄某作为公司产品质量部门的负责人,对于公司产品质量体系的建设以及产品质量的检测完全系其本职工作所在,所有工作成果应归属公司,未经公司许可,无权擅自作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当事人孙某捋清了思路,与公司领导沟通后当即确认,向公证处申请对电脑进行数据恢复的过程予以保全公证。
随后,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公司指定的电脑技术人员、公司雇请的拍摄人员一同在公证处承办公证员王雄和公证员谢晓妹的监督之下,由电脑技术人员在官网付费购买一款正版的数据恢复软件,对该公司被删除数据的电脑内的磁盘一一进行数据恢复,整个数据的恢复过程由拍摄人员进行全程摄像。最后,该公证处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并将电脑中拆卸下来并封装的硬盘、存储有所恢复数据并封装的U盘连同公证书一同交付给当事人。
当事人取得恢复的数据后,立刻与公司产品质量部门负责人交接,及时投入到生产管理中,工作不落下,生产不脱节。另一方面,当事人拿到公证书后,便向黄某正式通告,要求黄某承认事实、配合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否则将其诉诸法庭,依法追究责任。在普法宣传之下,在该公证处保全并公证的这份证据材料面前,黄某无话可说,后续问题的解决当然也就水到渠成。
日常生产生活中,虽然公众的权益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对于公证职能可促进维权的途径还比较陌生。公证员要从自身做起,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每一份保全公证,办结一起等于传播一次,让公证行业成为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中的一面旗帜、一个标杆。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闽宁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宁德聚能动力电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郑头工业集中区漳湾高速路口左侧第一幢20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770069928;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址:福建省寿宁县斜滩镇斜滩村石桥巷XX号;
公证事项:保全
申请人宁德聚能动力电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于二O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来到本处称,该公司员工黄某在被公司辞退后,将存储于其在职时所使用的办公电脑磁盘中的重要数据恶意删除,导致公司生产受影响。现申请人因诉讼需要收集证据,欲对该员工在职时所使用的办公电脑磁盘中的数据进行恢复,特向本处申请对该数据恢复的过程进行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的申请,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在我处,在本公证员与公证员谢晓妹的全程监督下,孙某在场,由申请人宁德聚能动力电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指定的电脑技术人员蔡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系宁德市云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技术部技术员)应用网购的数据恢复软件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提交的其所称“该公司原品质部经理黄某”的办公电脑(该电脑系组装的兼容机,电脑主机上张贴有一张“宁德聚能动力电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标牌”,显示有“设备编号:QC-B-DN-0001、责任人:黄某”)中的本地磁盘(D:)、本地磁盘(E:)、本地磁盘(F:)进行数据恢复;整个数据恢复过程由申请人雇请的拍摄人员林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进行全程摄像;本公证员对整个保全过程进行了记录。
(一)蔡某用本处公证员办公电脑登录网站,并通过在线支付人民币肆佰陆拾捌元购买并获取了“DiskGenius数据恢复及磁盘分区软件”专业版(普通锁)的注册码。接着下载该软件(版本:4.9.3),并将安装程序拷贝至本公证员日常使用的U盘中。
(二)蔡某开启孙某所提交电脑的电源,电脑系统正常运行,接着蔡某将第一步骤中所使用的U盘插入该电脑的USB接口;然后在计算机磁盘中打开该移动磁盘盘符,运行“DiskGenius数据恢复及磁盘分区软件”的安装程序,该软件成功安装,并在电脑桌面生成程序图标“DiskGenius”;最后蔡某在桌面上双击“DiskGenius”图标,运行DiskGenius软件,并将向软件开发方购买获取的软件注册码录入至该软件,该软件注册成功,可以正常使用,接着关闭该软件。
(三)本公证员与公证员谢晓妹对本次保全证据使用的SONY HXR-MC2500数码摄像机的系统时间进行了校对,并对该摄像机中的Kingston SD(HC) 32GB存储卡的存储情况进行清洁度检查(应用摄像机自带的功能将该存储卡格式化,查看确认了该存储器中无影像文件)。
(四)二O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九时五十分开始,蔡某对电脑磁盘进行如下数据恢复操作:
1、打开电脑本地磁盘(C:),通过文件夹选项菜单设置“显示隐藏的文件、文件夹和磁盘驱动器”,接着查看该磁盘,该磁盘共有14个文件夹、2个文件,无其它隐藏文件;
2、依次打开电脑本地磁盘(D:)、本地磁盘(E:)、本地磁盘(F:),浏览了这三个磁盘的现有文件夹、文件数量情况;
3、显示电脑桌面,双击桌面上“DiskGenius”图标,运行DiskGenius软件,首先应用该软件恢复本地磁盘(D:)的数据,数据恢复完毕后选择本地磁盘(C:)的根目录作为所恢复数据的保存路径,并将恢复数据保存在当前路径新建的命名为“D盘恢复数据”的文件夹中;接着应用该软件恢复本地磁盘(E:)的数据,数据恢复完毕后选择本地磁盘(C:)的根目录作为所恢复数据的保存路径,并将恢复数据保存在当前路径新建的命名为“E盘恢复数据”的文件夹中;最后应用该软件恢复本地磁盘(F:)的数据,数据恢复完毕后选择本地磁盘(C:)的根目录作为所恢复数据的保存路径,并将恢复数据保存在当前路径新建的命名为“F盘恢复数据”的文件夹中。
4、打开电脑本地磁盘(C:),再次通过文件夹选项菜单确认已设置“显示隐藏的文件、文件夹和磁盘驱动器”,接着查看该磁盘,该磁盘共有17个文件夹、2个文件,无其它隐藏文件;相比之前多出了三个名称分别为“D盘恢复数据”、“E盘恢复数据”、“F盘恢复数据”的文件夹。
5、在电脑本地磁盘(C:),依次打开“D盘恢复数据”、“E盘恢复数据”、“F盘恢复数据”这三个文件夹,浏览其中部分文件,经查看,数据恢复状况较好,恢复的文件可以正常打开浏览。
二O一七年八月十七日十一时四十分,结束操作。
拍摄结束后,拍摄人员林某将存储有现场拍摄的电脑磁盘数据恢复过程视频的Kingston SD(HC) 32GB存储卡从摄像机中取出交由本公证员,该存储卡封存于本公证处;之后,公证人员将数据恢复结果,即电脑本地磁盘(C:)中的“D盘恢复数据”、“E盘恢复数据”、“F盘恢复数据”三个文件夹内容全部拷贝至申请人新购买的Kingston DT50 64G的U盘中,该U盘将封存于本公证处;最后,关闭电脑电源,拆开电脑主机箱,卸下电脑硬盘,卸下的电脑硬盘本公证员装入本处的信封袋并加贴本处密封条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应申请人的要求,本公证员将所恢复出的数据文件各拷贝一份至申请人新购买的另外两个U盘(Kingston DT50 64G)中,后将这两个U盘分别装入信封由公证人员封装并加贴本公证处密封条后作为公证书附件随同本公证书交由申请人保管。
兹证明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真实,本公证书所附的经公证人员密封的信封内的U盘(Kingston DT50 64G)中的数据文件,确为现场蔡锡宽应用DiskGenius数据恢复及磁盘分区软件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电脑的本地磁盘(D:)、本地磁盘(E:)、本地磁盘(F:)数据进行恢复的结果,数据文件与保存在电脑“本地磁盘(C:)D盘恢复数据、E盘恢复数据、F盘恢复数据”中的数据文件、与封存在我处的Kingston DT50 64G的U盘中的数据文件均一致。
附件:密封的保存有恢复数据文件的U盘(Kingston DT50 64G)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
公证员 王雄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