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屠某诉杨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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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LGLD1650420114526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杨某与屠某于2017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杨小某(2012年出生)由杨某抚养,屠某可以随时探望接走杨某。之后,杨小某随杨某到广州生活,并在广州就读。因杨某与屠某双方未能妥善协商与沟通,双方就探望孩子问题上产生矛盾。致使屠某因探望杨小某,到杨某的工厂和杨小某就读的学校进行吵闹,对杨小某的心理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杨某认为屠某的行为给杨小某的身心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屠某对杨小某的探视权至杨小某满18岁。屠某则认为杨某侵犯了其探视权,屠某委托我所律师应诉,并提起反诉,提出了具体的探视请求。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屠某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屠某不符合中止探视的条件
1、屠某在探望婚生子时,未作出不利于婚生子身心健康的行为。
屠某在探视时,从未做过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屠某提交的证据载明,在探视期间,她带孩子去图书馆、室外游戏、辅导孩子作业等,并无虐待或作出影响孩子成长的行为。
2、杨某拒绝屠某探望孩子,剥夺了屠某和婚生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
不准屠某与孩子见面,侵犯了孩子和屠某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抚养孩子是双方的义务,不能因为夫妻双方有矛盾在彼此伤害的时候将孩子牵扯进来,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彼此不想相见就隔离孩子对一方的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杨某并无证据证明屠某作出了对孩子成长不利的相关行为。
二、屠某探视时间的确定
离婚协议约定,屠某可以随时探视孩子。自2020年9月孩子开学起,屠某就没有再见到过孩子,截止开庭已9个月了。即使是法庭认为需要中止,也已经中止9个月了,杨某要求中止至18岁,很明显是在为难孩子,为难一位母亲。请求法庭能理解一位妈妈对孩子的爱。孩子的成长需要父亲也需要母亲,一味地隔离妈妈的爱只会给孩子带来精神上的枷锁,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屠某要求在孩子上学期间,每周接走一次;每个寒、暑假期间带养一半的时间符合人之常情。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屠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日有权探望婚生子杨小某。
【裁判文书】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探望权不仅是父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因此,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进行。本案杨某与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杨小某由杨某抚养,屠某可以随时探望接走杨小某。杨某要求中止屠某的探望权,所依据的相关证据虽然能够证实屠某的一些过激行为对杨小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母子二人亦能和睦相处,故杨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屠某行使探望权不利于杨小某的身心健康。目前杨小某对屠某的探望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愿意与屠某会面,但考虑到屠某此前确有不当行为,加之杨小某年龄尚小且长期未与屠某沟通、生活,故在情感上与屠某造成疏离也在所难免。母亲在儿童成长中扮演重要角色,良性的母子关系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堵不如疏,杨某与屠某应在抚养孩子中争取良性互动。此外,屠某的一些过激行为也应当改正,要依法、适当行使探望权。因杨小某年龄尚小,在探望过程中可由杨某予以陪同。另外,杨小某年仅8周岁,刚适应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保持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且杨小某目前对屠某产生了一定抵触情绪,因此,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屠某探望杨某的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密。
【案例评析】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进行。
本案中,杨某与屠某离婚后仍当着孩子面争吵,在孩子面前相互诋毁。矛盾发生后不能积极面对和解决,杨某只想通过隔离和逃避的方法阻止屠某与孩子见面,这不仅会使两人的矛盾升级,更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结语和建议】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让孩子全面健康成长是已升级为父母的法定职责,父母应该亲自养育孩子,加强陪伴。特别是离婚的父母,应对孩子给予更多的关爱,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