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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鞋业公司维护名誉权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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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GGGY156859888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鞋业品牌的生产商家,某商场另一品牌专卖店销售的产品防伪二维码扫描后直接指XX有限公司,而该二维码的使用未经XX有限公司授权,对XX有限公司的名誉造成了损失。XX有限公司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其代理人熊某向天津市和平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XX月XX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熊某前往天津市某商场相关店铺,杨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相关店铺购买了侵权商品,并取得购物支付凭证。整个购买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购买行为结束后对所收到商品进行了清点、拍照、封存,并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并将所拍摄照片附于公证书后。

但是XX有限公司保全的最终目的是证明该鞋店销售的产品上二维码扫描后的结果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公证员了解情况后与当事人积极沟通交流,提供了保全方案建议,即扫描公证书所附照片中的二维码,并对整个扫描过程以及显示的结果进行保全,并增加一份公证书。该方案当事人表示认可。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和创新产业不断深化发展,公证服务正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利器为知识产权领域所认可和广泛使用,其中,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事实的保全证据公证为主。由于侵权行为证据不易固定留存,特别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极易删除、篡改,选择公证是有效的保全方式。实践证明,公证证据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有利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公证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津和平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熊,男 ,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特委托熊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杨某及申请人的代理人熊于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在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在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杨某的现场监督下,由申请人的代理人熊某使用本处提供的手机(品牌:华为,型号:NEM-AL10)进行了如下操作:

1、打开公证处提供的华为手机,进入手机主屏幕界面,截屏。

2、点击进入“设置”,点击列表中的“关于手机”,进入界面,截屏。

3、返回至手机主屏幕界面,点击微信图标,进入微信登录界面,截屏。

4、点击“用短信验证码登录”,输入相应的验证码,点击“登陆”,进入界面,截屏。

5、点击微信对话框主界面右上角“+”,截屏。

6、点击微信对话框主界面下拉列表中“扫一扫”,将手机界面中的方框对准(20XX)津和平证经字第XX号公证书附图第XX页中的二维码,进入界面,截屏。

7、点击“网站地址”,进入界面,截屏。

8、点击“联系我们”,进入界面,截屏。

9、返回到微信对话框,截屏。

10、点击微信对话框主界面右上角“+”,截屏。

11、点击微信对话框主界面下拉列表中“扫一扫”,将手机界面中的方框对准(20XX)津和平证经字第XX号公证书附图第XX页中的二维码,进入界面,截屏。

12、点击“公司微官网”,进入界面,截屏。

13、点击“联系我们”,进入界面,截屏。

14、返回到微信对话框,截屏。

15、点击微信对话框主界面右上角“+”,截屏。

16、点击微信对话框主界面下拉列表中“扫一扫”,将手机界面中的方框对准(20XX)津和平证经字第XX号公证书附图第XX页中的二维码,进入界面,截屏。

17、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进入界面,截屏。

18、点击“更多资料”,进入界面,截屏。

19、点击“账号主体”,进入界面,截屏。

20、点击“微信认证说明”,进入界面,截屏。

21、点击账号界面左上角“×”,返回至公众号主界面,截屏。

22、点击“全部”,进入界面,截屏。

23、点击“新百伦|立秋将至、暑去凉来!”,进入界面,截屏。

24、返回到微信对话框,截屏。

25、点击微信对话框主界面右上角“+”,截屏。

26、点击微信对话框主界面下拉列表中“扫一扫”,将手机界面中的方框对准(20XX)津和平证经字第XX号公证书附图第XX页中的二维码,进入界面,截屏。

27、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进入界面,截屏。

28、点击“账号主体”,进入界面,截屏。

29、点击“微信认证说明”,进入界面,截屏。

上述操作结束后,申请人的代理人熊某在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杨某的现场监督下,将上述过程中截屏所得图片由手机转至本处台式计算机,并对图片进行打印。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图片XX张均为申请人的代理人熊某在现场操作后打印所得,图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公证所保全的证据仅是对电子信息数据被提取时客观状况的真实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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