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放弃继承淘宝店铺的声明书公证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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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2584734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1日,李某到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申请人李某系被继承人张某的妻子,申请办理放弃继承张某名下的淘宝店铺及对应支付宝账号的相应财产性权利的声明书公证。
经询问,李某称该淘宝店铺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绑定的支付宝账号也是以被继承人名义设立的。因被继承人死亡,要将淘宝店铺及对应支付宝账号变更登记人,故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申请人提供了淘宝平台运营商提供的放弃继承声明书样本。
淘宝店铺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目前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独立财产权说等争议。《民法总则》仅在第一百二十七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我国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属于“遗产法定主义”,《继承法》第三条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囿于立法的时代局限性,淘宝店铺这类网络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继承法中的遗产,目前尚未明确。公证员认为,运营淘宝店铺产生的收益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故可以认为淘宝店铺是存在财产性权利的,该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而店铺绑定的支付宝账号可视为该收益的“存储介质”,其相应的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故于当日受理了公证申请。
公证员对申请人使用本处电脑通过网络进行淘宝账号及支付宝账号查询的结果进行截屏,核实确认了该淘宝账号及支付宝账号确系登记在张某名下。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的审查,确认了申请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
据当事人称,被继承人过世后,每年的店铺认证以前只需要上传店主的身份证即可,现在需要进行人脸识别才能认证,所以因淘宝店铺继承过户而申请办理公证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放弃继承淘宝店铺的声明书公证是满足互联网发展需要的公证事项。提出此案例,以期对公证初衷有所裨益。
编者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李某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捺右手食指指纹,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