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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房屋转继承案

  • 案例时间:2022-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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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64445791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当事人冀某洪来到我处申请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声称办理父母的房产继承。经过询问,公证员了解到,申请人冀某洪的父亲冀某于2013年10月死亡,冀某洪的母亲郭某于2020年11月死亡,冀某有四名子女,分别有儿子冀某洪、冀爱某,女儿冀萍某、冀玲某。郭某生前拥有位于山西省洪洞县XX镇XX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字第XXX号,建筑面积:103.37平方米)。根据冀某洪的叙述,公证员向其耐心讲解了办理该公证的法律规定及办理公证所应准备的材料。

因郭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郭某的遗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郭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因此郭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儿子冀某洪、冀爱某,女儿冀萍某、冀玲某。郭某的儿子冀爱某于2021年5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因冀爱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冀爱某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史某,儿子冀某冬。          

2021年11月初,冀某洪、冀萍某、冀玲某,史某,冀某冬一起来到我处申请办理了继承郭某房屋的公证,冀萍某、冀玲某,史某均对郭某遗留的遗产放弃继承权,冀某洪、冀某冬共同继承,公证员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确认后,依法为冀某洪、冀某冬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冀某洪(继承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冀某冬(转继承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冀某洪、冀某冬因继承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于XXXX年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我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郭某于2020年11月XX日因各种疾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郭某死亡后遗留有遗产(房屋):坐落于XX省XX县XX镇XX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字第XXX号,建筑面积:103.37平方米)。

三、被继承人郭某生前无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郭某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郭某的继承人儿子冀爱某、冀某洪、长女冀萍某、次女冀玲某。

其中被继承人郭某的儿子冀爱某于2021年5月XX日因各种疾病死亡。冀爱某的合法继承人配偶史某、儿子冀某冬。

五、现被继承人郭某的儿子冀某洪、转继承人冀某冬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被继承人郭某的长女冀萍某、次女冀玲某均声明放弃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继承权,被继承人郭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被继承人郭某死亡,又因被继承人郭某的儿子冀爱某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其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冀爱某的合法继承人。冀爱某的合法继承人配偶史某声明放弃被继承人冀爱某所继承的份额。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财产(房屋)为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应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郭某的长女冀萍某、次女冀玲某均声明放弃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继承权;被继承人郭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被继承人郭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冀爱某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冀爱某的合法继承人,冀爱某的合法继承人配偶史某声明放弃被继承人冀爱某所继承的份额。故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房屋)应由继承人冀某洪、转继承人冀某冬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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