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银行存款代位继承案
- 案例时间:2022-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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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63894899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上旬的一天,李女士神色匆匆地来到我处,称她的外婆有几张银行存单,但是外婆去世了,存单里的钱取不出来,银行要求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经过继承人商议,由李女士继承这笔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李女士并非是其外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其外婆的遗产。我安抚了李女士的情绪,告知了李女士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及办理公证的程序、需要准备的公证手续,告知她应如实说明自己的家庭情况,如有隐瞒和遗漏,将会上黑名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李女士称外婆的父母均先于外婆去世,外公也于二十多年前去世,外婆一直未再婚,外公外婆共生育两个子女,即李女士的母亲和舅舅,但是李女士的母亲在其外婆之前也已去世,舅舅在美国,因疫情原因回不来。
公证员查看了存单的存入日期,是李女士的外婆2011年-2013年存入的,属于李女士外婆的个人财产。李女士作为其外婆的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这笔存款。李女士还称,他的舅舅已经在美国做了《放弃继承权声明》。
公证员向李女士重申了办理继承权需要准备的材料。几天后,李女士带着准备好的所有材料办理了继承权公证,顺利取出了这笔存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XX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李女士,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张女士,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李女士因继承被继承人张女士的遗产,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女士于2021年X月X日死亡。
二、代位继承人李女士向本处申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张女士的个人财产为: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理处的存款2笔:1、人民币XX元整,账号:14171504XXX,户名:张女士;2、人民币XX元整,账号:13921560XXX,户名:张女士。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存款2笔:1、人民币XX元整,账号:14047537XXX,户名:张女士;2、人民币XX元整,账号:14297630XXX,户名:张女士。
三、经本公证员向被继承人张女士的代位继承人李女士询问,并告知法律意义和后果,代位继承人确认,被继承人张女士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本处向被继承人张女士的代位继承人李女士告知了继承的法律意义、继承范围,申办继承权公证的权利、义务,代位继承人均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或继承人遗漏,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公证机构损失,返还他人应得的份额。
五、被继承人张女士的父亲、母亲、配偶曹某、儿子曹某某、女儿曹女士。
其中被继承人张女士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张女士死亡,姓名不详、死亡时间不详;配偶曹某于19XX年X月X日死亡;女儿曹女士于20XX年X月X日死亡。配偶曹某死亡后,张女士未再婚。
曹女士的配偶李某某、女儿李女士、父亲曹某、母亲张女士。
其中,曹女士的父亲曹某于19XX年X月X日死亡,母亲张女士于2021年X月X日死亡。
六、现被继承人张女士的外孙女李女士表示要求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儿子曹某某表示放弃该继承权,见【(2021)美领认字第XX号】认证书。
七、申请人李女士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财产属于被继承人张女士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曹某、儿子曹某某、女儿曹女士、父亲、母亲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张女士的父亲、母亲、配偶曹某均先于其死亡,儿子曹某某表示放弃该继承权,故被继承人张女士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女儿曹女士继承。
又因被继承人张女士的女儿曹女士已先于其死亡,并遗有一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曹女士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女儿李女士代位继承。
综上,被继承人张女士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外孙女李女士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