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当事人就从义务的履行所签订的协议公证
- 案例时间:2022-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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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63652486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某市某某山加油站(以下称目标企业)系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目标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池某明担任,2017年池某明将其在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刘某民,自己仍保留部分股权,同时经股东会决议池某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改由刘某民担任,并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但是未办理目标企业名下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上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上述两证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仍然为池某明。2018年X月X日,刘某民将其在目标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徐某明,池某明也将其在目标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徐某明,股权转让的对价都已经支付完毕,经目标企业股东会决议,刘某民不再担任目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改由徐某明担任,并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即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徐某明名下,目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刘某民变更为徐某明。但目标企业名下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仍然登记为池某明,在申请办理上述证照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行政审批机关要求公证处对于变更上述证照上法定代表人的事宜进行公证,凭公证书办理该变更手续。池某明、刘某民、徐某明三方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处经审查后认为,目标公司为股份合作制形式,国家体改委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规定“企业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池某明、刘某民、徐某明三方之间发生过两次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及二次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的行为,三方也确认目标企业的资产及经营管理权已经全部交割完毕,徐某明已经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也即两次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义务已经履行,现办理目标企业名下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上所登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系转让方池某明、刘某民的履行配合义务,该配合义务属于双方存在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从义务。公证处根据三方已经发生的法律关系及申请办理公证的目的,为三方起草了履行从义务的协议书。
有的时候当事人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不能说明具体办理什么公证,公证员作为法律人,必须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法律相关事实和当事人的办证目的,来分析所涉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来为当事人起草相关的文书,这就要求公证员具有很好的法律素养。该协议书内容如下:
协 议 书
甲方: 刘某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
乙方: 徐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
丙方:池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
一、三方共同确认的事实
1、某某市某某山加油站系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为池某明,2017年×月×日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池某明变更为刘某民,2018年X月X日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刘某民变更为徐某明,徐某明为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
2、2017年,该加油站原法定代表人池某明将其在某某市某某山加油站的出资额转让给了刘某民,后2018年X月X日,刘某民又将其在某某市某某山加油站的出资额转让给了徐某明。各自转让的对价都已经支付完毕,并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徐某明名下。
二、当事人申明条款
1、乙方徐某明申明,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的某某市某某山加油站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刘光某出资 0.12万人民币;刘爱某 出资 0.12万人民币;吴某某出资 0.12万人民币;徐晓某出资 0.12万人民币;徐爱某 出资 0.12万人民币;徐光某 出资 0.12万人民币;徐某明出资11.16万人民币;徐中某出资 0.12万人民币。
2、甲方刘某民申明,某某市某某山加油站的股东上述持股情况属实,其本人已不再是某某市某某山加油站的股东,自2018年X月X日后已不再担任该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现该加油站的资产及盈亏再与其本人无关。
3、丙方池某明申明,某某市某某山加油站的股东上述持股情况属实,其本人已不再是某某市某某山加油站的股东,自2017年X月X日后不再担任该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现该加油站的资产及盈亏已与其本人无关。
三、甲方刘某民、丙方池某明所负的从义务的履行
上述股权转让之后,股权及经营管理权的移交系双方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该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现甲方、丙方尚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上所登记的某某市某某山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该配合义务系上述《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从义务。
甲方刘某民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未及时变更,仍然为池某明。现甲方刘某民、丙方池某明愿意全力配合乙方办理上述义务,将上述证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由池某明变更为徐某明,刘某民、池某明作为企业前任的法定代表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四、争议解决条款
本协议系对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各方必须自觉遵守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五、立协议人保证条款
本协议的内容是三方经协商一致后自愿签订,三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均保证不以任何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
六、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立协议人均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各自对在本协议上的签字行为负责,保证不出尔反尔。
七、某某市某某山加油站的印模
甲方: 乙方: 丙 方: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冀石X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 刘某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
乙方: 徐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
丙方:池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方刘某民、乙方徐某明、丙方池某明于二○二一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三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三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明确、具体,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刘某民、乙方徐某明、丙方池某明于二○二一年X月X日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书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字、指纹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一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