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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神经元病患者孟某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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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63661573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年过半百的孟某是一名运动神经元病(俗称渐冻人症)患者。因罹患疾病,行动不便,孟某欲委托她的丈夫丁某一并代为出售位于扬州市的一套夫妻共有的房产。丁某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后被告知:由于孟某无法正常与人交流、签字,丁某须持有委托公证书。2021年6月1日,丁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

经询问,公证员了解到:孟某已患病数年,四肢瘫痪,无法正常行走,只剩右手食指能轻微动弹;神志清楚,但只能发音,不能正常言语交流。公证员审查了孟某、丁某的身份、《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后,认为此次公证当事人比较特殊,必须当面观察、了解当事人孟某的实际情况。随后,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一起前往孟某的家中,实地确认孟某的神志和身体状况,公证员与孟某通过微信初步沟通后,了解了孟某的精神状态、认知能力,其可以通过微信的文字正常沟通,也有申请办理委托公证的强烈意愿。6月2日,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再次前往当事人孟某家中,经过微信交流、拍照、摄像的方式,完成了委托公证的办理,并以最快的速度出具了公证书。

本案中,孟某是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办证过程中的第一个要点。公证员前期网上检索了很多关于渐冻人的资料,所检索到的资料均显示渐冻人证不会使人智力受损。孟某的《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清楚地载明其“神志基本清楚”,同时,当事人丁某也提供了孟某办理委托公证前7天内医院出具的神志清楚的证明。此外,公证员现场核实了孟某能通过微信与人交流,可以用轻微能动弹的右手食指敲打文字,且文字内容能够清楚、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因此,孟某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个要点是公证员如何才能与孟某交流沟通。孟某没有办法正常与别人讲话交流,只能发出断断续续的声音。但公证员经调查了解到,孟某可以用右手食指打字。公证员遂决定通过微信与其交流。公证员根据“一来一往”的微信“对话”也能判断孟某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三个要点是孟某在四肢瘫痪的情况下如何签字或者捺指纹。这一点其实是委托公证最为重要的环节,委托公证按照办证要求,应当是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签名或者捺指纹,但孟某因为患病无法在委托书上签名、捺指纹。公证员陈某想到孟某的右手食指还能轻微动弹,经与孟某沟通,孟某同意丈夫丁某扶着她的右手帮助其在委托书及相关材料上捺指纹,同时由丈夫丁某代为签名。公证员与当事人孟某的微信沟通“对话”、当事人捺指纹等过程,均采取拍照和视频的方式记录了下来。
    以人民为中心是公证行业须要坚持的发展思想,公证行业应该突破传统的“坐、等”办证模式,主动挖掘和解决当事人面临的难点。本案中,公证员面对“渐冻人”孟某这一特殊当事人,开辟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绿色通道,多次上门服务,出具公证书,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售房过程中的阻碍。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苏扬扬州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孟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江苏省扬州XX路XX小区XX幢XX室,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捺指纹,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孟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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