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继承拆迁合同项下权益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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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63644184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初,家住南京江北新区的王A来到公证处称,其哥哥王B于2019年2月因病在南京去世,王B生前遗留有以其名义与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于2015年12月09日签订的《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王B生前享有申购南京市大新地块产权调换房房产的相关权益。现涉及上述产权调换房选房相关事宜,拆迁安置部门要求王B本人去,如果当事人王B去世,则需要提供法院判决文书或者继承权公证书,以此来确定王B上述遗产的继承人。
王B小时候因生病落下残疾,生前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这么多年来都是跟父母一起生活的。王B的父亲2014年已去世,其80多岁高龄的母亲赵某还健在。王A称母亲赵某已经瘫痪在床几年了,平时生活都是他在照看,这次因为哥哥王B这个事情让他犯难了,前前后后跑了很多部门,多方求助无果之下这才来到公证处,希望公证员能够上门到家中为其母亲办理此次的继承权公证。承办公证员审核王A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房产拆迁相关材料后,当日与赵某进行微信视屏聊天,在聊天中确认赵某思维清晰后与赵某、王A约定了上门办理公证的具体时间。
2021年5月15日,承办公证员与助理来到了赵某家中,确认赵某身份无误后,公证员随即与赵某进行了交谈。公证员通过一系列针对性问话,确认赵某神志清楚、意思表达正常后,对赵某家的亲属关系材料进行了审核,并依法受理了赵某的公证申请。公证员向赵某仔细询问了被继承人王B的婚姻、子女、父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的范围以及对继承拆迁合同项下权益的态度等问题,在确认被继承人王B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母亲赵某,同时赵某也明确表示接受继承该遗产的情况下,由赵某签署了有关继承权公证文件。因即便公证处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后,拆迁安置部门的一些手续也还是需要赵某本人去办理,但赵某目前瘫痪在床无法亲自到现场,于是赵某同时申请办理了一份委托公证,委托她的小儿子王A去拆迁安置部门代为办理选房、签合同等相关事宜。公证员与赵某交谈的过程由公证员助理进行了全程录音摄像。回到公证处后,公证员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钉钉平台调查核实,同时对于被继承人王B的婚姻情况也进行了核实,在确认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后,依法为赵某出具了继承权及委托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本案中,拆迁安置房建成交付并将要通知去选房,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取得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为其根据《拆迁安置协议》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债权)。公证机构坚持公益属性及服务为民意识,给困难群众提供上门服务,实现公证服务“零距离”,为腿脚不便老年人继承遗产提供了方便。公证机构切实推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服务本质,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又让人性化的公证服务温暖人心。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王B,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赵某于二〇二一年五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王B遗留的拆迁合同项下权益公证,并提供了以下材证明料: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编号为XX号的《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
我处向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B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因病在南京市死亡。
二、王B生前遗留有以其名义与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签订的《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XX),王B对该协议享有合同权益(合同权益具体包括:申购大新地块产权调换房房产的权益、各项拆迁相关的补助费用、提前搬家奖励费用、购房的税收减免权益、以及其他依据上述协议享有的与拆迁有关的合同权益)。
三、王B生前未婚、无子女;王B的父亲王某先于其死亡,王B的母亲是赵某。
四、据赵某称,王B无其他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对此均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无他人向我处提出异议。经查询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发现王B的公证遗嘱信息记录。
五、现赵某表示自愿接受继承王B的上述遗产。
因被继承人王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死亡,故本案中的继承、婚姻家庭、物权等适用当时的法律。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拆迁合同项下权益属于被继承人王B的个人财产,是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王B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B生前未婚无子女且王B的父亲王某先于其死亡,故被继承人王B的上述遗产应由其母亲赵某一人继承。
本公证书仅限于办理继承上述拆迁合同项下权益使用,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