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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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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63696626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是一名已过期颐之年的文学翻译家,大半生都在与文字翻译工作打交道,想着再为国家做些贡献,便打算将名下的房产赠送给自己曾经任职的行业协会。2021年7月,杨某委托次女甲,与某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乙一同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准备将房产赠送给行业协会。

公证员经询问了解到,杨某所欲赠送的房产中还存有大量字画、书籍、文稿等物品。为使杨某安度晚年,甲认为办理公证赠与合同的同时,还有为其母亲杨某在所赠房产上设立居住权之需要。公证员遂在合同文本起草过程中,对房产赠与后设立杨某的居住权、房屋内物品的处置、房屋赠与后的处分限制、使用要求以及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至房屋被处理而转换成动产后的使用等条款,做了详细约定。但在后续办证过程中,杨某与其次女甲在房屋内藏书、字画等物品的处置意见上产生了分歧,杨某的另外两名子女对合同中关于房产限制处分以及使用约定的条款不予认可,赠与合同公证的办理只得暂停。

公证员为了更准确地了解杨某的真实意愿,与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乙一同前往杨某家。杨某向公证员表示自己只是想先把房子赠与给协会,至于家里的书籍、文稿等物品后面会再捐赠给其他单位。公证员随后针对杨某的意愿,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现在与行业协会一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仅赠与房产并约定其享有居住权;另一种是通过办理公证遗嘱的方式在其去世后赠与给行业协会;两种方案均能实现其捐赠的意愿。公证员特别还告知杨某,为保障其遗嘱执行,公证处可作为遗嘱执行人,帮助执行她的遗嘱。杨某知晓两种方式均能实现她的愿望后,毫不犹豫地向公证员表示要选择第二种方案,即办理遗嘱公证,并且只遗赠房产。同时,公证员也对乙释明了行业协会作为受赠方,需要在遗嘱生效后六十天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表示以及表示的方式,比如向杨某的继承人通过发微信表示接受、或者向南京公证处作出表示接受遗赠的声明等类似让他人知晓的方式。杨某的三名子女在知道杨某的决定后,也都表示了支持。

2021年11月2日,承办公证员携带设备再次前往杨某家为其办理遗嘱公证,并向其具体说明了《民法典》中关于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即为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以及遗产管理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等内容。杨某在了解相关规定后立即指定了公证处和她的三位老友作为她的遗嘱执行人。

本案中,公证处着眼于杨某如何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想法,关注遗嘱人个人的主观意愿,并且为当事人所信任,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保障遗嘱人的意愿在将来得到充分执行,体现了公证保障公民个人财产处分权的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苏宁南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杨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杨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李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授权本公证员在前面的《遗嘱》上加盖“XXX”、“XX”印章。杨某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杨某订立遗嘱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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