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代位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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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63532607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3日,严A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接待了严A,经询问得知,严A是被继承人严某的侄子,严某于2016年在南京市因病死亡,其一生未婚无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死亡。严某共有兄弟姐妹两人,即她本人与弟弟严某某,严某某于2014年在南京市因病死亡,严某某共有两个子女,即本案中的严A和严B二人。
被继承人严某生前在南京留有一处房产,其生前没有立过遗嘱或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其侄子严A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代位继承公证,侄女严B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严某的遗产。公证处随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严某生前工作的学校查询了其档案情况,并向该学校老师了解了严某的婚姻、家庭情况。最终根据现有材料和调查的材料得知,严某的遗产如果按照民法典实施之前的继承法办理,其遗产是无人继承和无人受遗赠的。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A顺利继承了严某的遗产。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多年,当下人口老龄化情况日趋严重,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条款,将侄子(女)、外甥(女)等旁系血亲纳入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顺应了社会发展趋势,有利于私人财产的代际传承,保护了公民合法财产的继承权益。徒法不足以自行,在严某代为继承公证案中,公证机构帮助当事人将被继承人的遗产顺利过户,同时也推动了新法的施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严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严某的弟弟严某某的儿子。
被继承人: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严A因继承被继承人严某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籍信息证明、户籍底根、房产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本处告知了申请人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关系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严某在二〇一六年XX月XX日在南京市因病死亡,并于二〇一六年XX月X日注销户籍。
二、被继承人严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严某未婚无子女;严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严某兄弟姐妹两人,即她本人与弟弟严某某,严某某于二〇一四年X月XX日在南京市因病死亡,严某某共有两个子女即严A和严B。
三、位于南京市XXXX的房产(丘号: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严某,该房产是她的个人财产,是其遗产。
四、严A、严B均向本处称,被继承人严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查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遗嘱公证查询平台,未发现严某珠有公证遗嘱存在。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严A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严B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房产是被继承人严某的个人财产,是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严某未婚无子女,严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又因严某的弟弟严某某亦先于其死亡,故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严某的弟弟严某某共有两个子女即严A和严B。
现严B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严某的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严某的上述遗产由严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