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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办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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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GGGY163410394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下旬,王某某来到白山市XX公证处,称其丈夫刘某某已死亡多年,在XX村留有1处房屋,已不能住人,村委会告诉她国家有政策可以申请泥草房改造,但是房照的名字必须和泥草房改造申请人一致,她想把房照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房产部门告知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后才能更名。

公证员在与其交谈过程中了解到被继承人刘某某的父母已死亡多年,王某某与刘某某系原配夫妻,共生育了5个子女,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其中刘某乙先于刘某某死亡,刘某乙生前未婚、无子女,刘某甲、刘某戊现在山东省居住,刘某丙、刘某丁现在本地居住。

针对70多岁的王某某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事项,公证处对该项继承权公证案件的所有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严格审查,首先对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刘某某、刘某乙的亲属关系证明进行了实地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其次通过电话核实山东省潍坊市XX公证处于2019年6月XX日出具给刘某甲、刘某戊的编号为(2019)潍XX证民字第XX号、第XX号有关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的真实性;最后对刘某丙、刘某丁、王某某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产执照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件都严格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刘某丙、刘某丁放弃该房屋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一次性告知王某某继承权公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在王某某明确表示知悉后,公证处公证人员受理了王某某的公证申请,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吉白XX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吉林省白山市XX区XX镇XX村,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被继承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吉林省白山市XX区XX镇XX村。

被代位(转)继承人:刘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吉林省白山市XX区XX镇XX村,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

1、XX县公安局签发的刘某乙、刘某某的《居民身份证》,白山市XX区公安局签发的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白山市公安局XX派出所签发的王某某的《居民户口簿》;

2、白山市公安局XX派出所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的刘某某的《死亡注销证明》;

3、XX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白山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的《证明》;

4、XX区人民政府于XXXX年XX月XX日颁发编号XX号《房产执照》;白山市XX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的编号XX号《房屋产权档案查询证明》;XX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编号XX号《XX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山东省潍坊市XX公证处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给刘某甲的XX号《公证书》、发给刘某戊的XX号《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进行了询问。同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申办公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王某某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与其共有的财产为私有房屋一处,坐落在白山市XX区XX镇XX村,《房产执照》编号为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砖瓦结构住宅,据白山市XX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称,该房屋无抵押、无查封的情况;

三、被继承人刘某某与继承人王某某互为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长子刘某甲、女儿刘某乙(XXXX年XX月XX日死亡)、次子刘某丙、三子刘某丁、四子刘某戊;

刘某乙生前未婚,无配偶、无子女;

四、刘某某的父亲刘父己于XXXX年XX月XX日、母亲刘母已于XXXX年XX月XX日均已先于刘某某死亡;

五、据被继承人刘某某的继承人王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称,被继承人刘某某及被代位继承人刘某乙生前无遗嘱、无非婚生子女、未收养子女、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刘某某及被代位继承人刘某乙再无其他继承人,也没有需要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人;王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均表示上述陈述属实,并自愿承担举证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继承人王某某表示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的上述遗产,继承人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表示要求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编者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刘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的规定(编者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被继承人刘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刘某某的长子刘某甲、次子刘某丙、三子刘某丁、四子刘某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刘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刘某某的父亲刘父、母亲刘母均已先于被继承人刘某某死亡,故被继承人刘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王某某、女儿刘某乙共同继承。

又,被代位继承人刘某乙已先于被继承人刘某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编者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代位继承人刘某乙应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上述遗产应由其子女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刘某乙生前无子女。

据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刘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王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白山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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