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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助力盐城某学院顺利接管校办企业资产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GGGY163151617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盐城某院塑料厂是一家由盐城某院出资开办的集体所有制的校办工厂。工厂开办以后,盐城某院与盐城某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成了盐城某学院。2021年年初,盐城某学院工作人员来到公证处称,上述校办工厂已于2020年注销,现发现该工厂在某证券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上还有一笔资产。为处理该笔资产,学院已派人向证券公司说明了情况,并要求领取该校办工厂的相关资产,但证券公司坚持要求必须提供能证明盐城某学院有权领取相关资产的法律文书,否则不予受理。学院多次与证券公司交涉均无果。为顺利接管相关资产,盐城某学院向盐城公证处求助,请求办理相关资产承继的公证。

了在解盐城某学院的办证需求后,承办公证员立即判断,该案属于企业法人终止后的资产承继。由于企业资产承继是一项特殊的公证业务,为解决申请人的困难,公证处决定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来解决此问题。受理该公证业务后,承办公证员多次前往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证券公司等部门,调取了盐城某院塑料厂的企业信息查询表、《企业法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盐城某专科学校与盐城某院合并组建盐城某学院的通知》、《盐城某院塑料厂证券资产明细》等档案资料,并查明如下事实:盐城某院塑料厂系1991年2月7日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盐城某院。1999年5月9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盐城某专科学校与盐城某院合并组建盐城某学院。2020年12月3日,经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盐城某院塑料厂注销。该企业注销后,其名下尚有在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中的资金,人民币XX万元。承办公证员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盐城某学院承继盐城某院塑料厂上述资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编者注:现《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民法典》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民法典》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承办公证员为盐城某学院承继其已注销的校办工厂名下的资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盐城某学院的代理人持《法律意见书》到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顺利接管了校办工厂的资产。 

【公证书格式】

法  律  意  见  书


(2021)盐城证书字第XX号

申请人:

盐城某学院,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盐城某学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就盐城某学院承继盐城某院塑料厂名下相关证券资产的事宜向我处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盐城某学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向我处提交了以下材料:

一、盐城某学院的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

二、《盐城某院塑料厂组织章程》;

三、《盐城某学院关于盐城某院塑料厂名下股票的承继声明》;

四、《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法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受理盐城某学院的申请后,指派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徐某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向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机构调取了下列材料:

一、盐城某院塑料厂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表;

二、盐城某院塑料厂的工商档案,内容包括:

1、《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受理通知书》;

2、《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法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3、《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4、《关于注销盐城某院塑料厂的决定》;

5、盐城某学院出具的关于盐城某院塑料厂的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证明;

6、《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盐城某专科学校与盐城某院合并组建盐城某学院的通知》;

三、盐城某院塑料厂证券资产明细。

现查明,盐城某院塑料厂系一九九一年二月七日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盐城某院。一九九九年五月九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盐城某专科学校与盐城教院合并组建盐城某学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经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盐城某院塑料厂注销。该企业注销后,其名下尚有如下财产未处理:

盐城某院塑料厂在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中的资金(包括本金及利息,客户号:XXXX),经查询,截至二〇二一年X月X日,该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为人民币XX万元。现申请人盐城某学院要求依法承继盐城某院塑料厂名下的上述财产。依据上述事实,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盐城某学院承继盐城某院塑料厂的上述资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处认为:盐城某院塑料厂名下的上述财产应由盐城某学院依法承继,盐城某学院应依法管理、使用所承继的财产,并依法承担盐城某院塑料厂的剩余债务。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盐城某学院办理承继盐城某院塑料厂的资产事宜,供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考,未经本公证处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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