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房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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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63005386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唐某某与其亲属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其父唐某强的房产公证。唐某某的父亲唐某强于2019年12月12日去世,唐某强的配偶叶某某已于1992年先于其死亡。叶某某去世后,唐某强生前未再婚。唐某强只有一个子女即唐某某,唐某强的父母也均先于其过世。
唐某强死后,唐某某想要继承唐某强的房产,但在咨询过程中公证员发现唐某某属于精神残疾,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父亲唐某强死后,唐某某没有监护人,既无法办理公证手续,也不能办理后续的换证等一系列手续。于是公证员建议其家属先解决就唐某某的监护问题,再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公证并办理后续事宜。后经法院裁定,屈某某为唐某某的监护人。唐某某的监护人屈某某来到公证处,代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按照流程受理了该继承公证申请,审核了相关材料并经过核实后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证公证程序规范有序进行。在唐某某房产继承案中,公证员最后也特别告知屈某某,其作为唐某某的监护人应当照顾好被监护人,履行好监护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更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唐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屈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唐某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X。
公证事项:继承
因继承被继承人唐某强的遗产,申请人的代理人屈某某于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唐某强的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财产凭证;
五、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的代理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的代理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唐某强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唐某强的配偶叶某某于一九XX年X月X日死亡,叶某某死亡后,被继承人唐某强没有再婚。被继承人唐某强只有1个子女:唐某某。被继承人唐某强的父亲唐某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死亡,被继承人唐某强的母亲陆某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死亡。
三、申请人唐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唐某强的遗产系坐落于XXXX室(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一处房产。
上述房产为被继承人唐某强单独所有的财产。
四、被继承人唐某强的上述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唐某强生前无处分上述遗产的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处分上述遗产的遗赠扶养协议,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被继承人唐某强生前无处分上述遗产的公证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唐某强生前无处分上述遗产的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继承人唐某某的代理人屈某某代为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唐某强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上述房产为被继承人唐某强的遗产,被继承人唐某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唐某强的配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兹证明被继承人唐某强的上述遗产,由其女儿唐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