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银行保管箱保全证据+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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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62579486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韩女士的丈夫王某生前在某银行办理了保管箱业务,保管箱内存有各种银行存单、有价证券、房产证、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王某去世后,韩女士凭王某生前个人专用的保管箱钥匙及密码向银行申请打开保管箱并取出财物,被告知,根据《X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及王某生前与银行签订的《保管箱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材料,由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开办支行申请,方可开箱并取走保管物。
2020年初,韩女士在其女儿的陪同下来到我处寻求帮助。我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后,一方面,公证员耐心向当事人韩女士解释,因银行保险箱内属于承租人所有的财产的种类、数量的不确定性,它与普通的继承公证有所区别。另一方面,承办公证员主动联系银行工作人员解释、介绍及沟通公证程序、办证流程及具体细节,交流核实承租人王某所租赁保管箱的相关情况。在了解到银行的顾虑和韩女士双方的需求后,我处最终制定了保全证据加继承的公证服务方案。具体步骤为:先办理用途为查询保管箱内物品的亲属关系公证,随后办理开启保管箱清点物品的证据保全公证,在确定保管箱内物品后,再办理银行保管箱财物继承公证。
数日后,承办公证员审核了韩女士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其出具了亲属关系公证书。我处两名公证人员持介绍信及工作证,陪同王某的第一顺序所有法定继承人来到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对王某的死亡证明及上述人员进行了身份核实,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填写了开箱申请书,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银行工作人员和申请人韩女士各自插入保管箱的A、B两把钥匙开启保管箱,王某的所有继承人共同对保管箱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公证人员对保管箱内财物拍照、摄像并登记造册,并作了详尽的现场记录,最终取得现场照片43张,刻录光盘3盘。
之后,我处及时为韩某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及银行保管箱内财物继承公证书,帮助韩某顺利领取了丈夫王某留下的遗物。同时,因保管箱内的物品涉及种类较多,真假难辨,公证员在出具继承公证书时除列明诸如存单等确定性物品后,其余遗产以照片形式附后,方便银行审核。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甲、乙、丙因继承被继承人丁的遗产,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我处申请对被继承人丁遗留的保管箱内的遗产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A、申请人甲、乙、丙于XXXX年X月X日X时X分左右,来到X保管箱租赁中心,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A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甲、乙、丙进行了以下操作:
(一)租赁中心工作人员对丁的死亡证明及上述人员进行了身份核实,由申请人甲输入保管箱号“XXXXX”及丁的公民身份号码。
(二)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A及申请人甲、乙、丙随同租赁中心工作人员共同进入存放保管箱的库房。
(三)租赁中心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甲共同插入各自保管的钥匙,开启了“XXXXX”号保管箱。
(四)开启保管箱后,工作人员退出。
(五)申请人甲、乙、丙共同对保管箱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并拍照,现场共拍摄照片XX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XX张照片均为现场拍摄打印而成,均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照片XX张,共计XX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丙因继承被继承人丁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丁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省XX市死亡。
二、继承人甲、乙、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丁的遗产(被继承人丁与其配偶甲的夫 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座落于XX省XX市XX号XX幢X单元X层X号的私产房屋一套(建筑面积:XX平方米,X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XXXX元,现存XX 银行,存单号码:XXXX.。
(三)保管箱内的其它遗产【具体内容详见XX字第XX号公证书】
三、经我处通过中国公证协会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没有被继承人丁的公证遗嘱备案信息。经本公证员向被继承人丁的继承人甲、乙、丙告知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以及隐瞒被继承人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甲、乙、丙向本公证员确认被继承人丁就本公证书所列财产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且对被继承人生前就本公证书所列财产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就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提出权利主张或异议。
四、被继承人丁的配偶是甲;被继承人的子女:分别为乙、丙,被继承人丁的父亲、母亲均已先于被继承人丁死亡。
五、现其配偶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丁的上述遗产,乙、丙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丁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丁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亲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丁的父亲、母亲均已先于被继承人丁死亡,乙、丙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丁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丁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甲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