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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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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GGGY162132973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的一天下午,呼和浩特市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某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咨询。公证员在与其交谈中了解到,该银行于2018年与某市一家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额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至2020年8日,并由另外两家企业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截止当事人来公证处咨询之日止借款企业仍未还款,当事人比较苦恼,一是因上述债权要过诉讼时效,二是该企业是自己公司的长年客户,不想因此一单失去客户,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不知道应当如何处理。公证员向其宣传讲解了国家相关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和《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办理《贷款逾期催收通知》邮寄送达公证来保护其权益。

该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耿某采纳了公证员的意见后,提交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提供当年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要邮寄送达的逾期催收通知。公证员经审查受理了此项公证申请,全程监督该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耿某邮寄送达全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内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XX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代理人:耿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呼和浩特市XX号。

关系人:某市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公证事项:《贷款逾期催收通知(借款人通知联)》邮寄送达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的委托代理人耿某于二〇二一年四月XX日向我处申请,对其向关系人某市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邮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借款人通知联)》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张某以及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的委托代理人耿某于二〇二一年四月XX日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呼和浩特市XX邮政支局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关系人某市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寄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借款人通知联)》(邮单编号:XXXX)。

附:1.《贷款逾期催收通知(借款人通知联)》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 EMS邮件交寄单(收据)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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