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申办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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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GGGY161715894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田某甲、曹某甲生前常住地址和工作单位均为北京市,夫妻生前在丹东市共有房产一处。曹某甲死亡后,田某甲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立有[(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X号]公证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及应继承妻子曹某甲的份额在其死亡后遗留给长子田某乙个人单独所有。
田某乙在其父母死亡后得知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继承权,取得公证书后才能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更名,但田某乙也在北京居住工作,不知道办理公证应该准备的具体材料,田某乙拨通了丹东市辽东公证处的电话,咨询人员在得知田某乙的具体情况后予以耐心的解答,并告知其中亲属关系证明需要北京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经过协商公证处直接采纳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调查函,直接为当事人田某乙省去了亲属公证的公证费用。
田某乙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审查材料后,受理公证申请,但考虑到田某乙在外地工作居住,加急为田某乙办理了继承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田某乙领取到公证书后直接到不动产办理不动产登记,田某乙表示公证员的热情服务和细心解答不仅让他省下了一部分费用,更让他少跑了很多冤枉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申请人:田某乙,男,
被继承人:田某甲,男,
曹某甲,女,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
四、庄河市
五、北京市公安局
六、
七、
八、编号(2020)京方证内民证字第
九、编号(2020)京方正内民证字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当事人主张的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田某甲于
二、继承人田某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
三、被继承人田某甲与曹某甲系原配夫妻,共有三名子女:长子田某乙、次子田某丙、三子田某丁;被继承人
其中,三子田某丁于
四、关于被继承人曹某甲的遗产继承:据被继承人
五、关于被继承人田某甲的遗产及其应继承其配偶
综上,根据田某甲的遗嘱,被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辽东公证处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