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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申办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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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61715894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田某甲、曹某甲生前常住地址和工作单位均为北京市,夫妻生前在丹东市共有房产一处。曹某甲死亡后,田某甲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立有[(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X号]公证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及应继承妻子曹某甲的份额在其死亡后遗留给长子田某乙个人单独所有。

田某乙在其父母死亡后得知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继承权,取得公证书后才能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更名,但田某乙也在北京居住工作,不知道办理公证应该准备的具体材料,田某乙拨通了丹东市辽东公证处的电话,咨询人员在得知田某乙的具体情况后予以耐心的解答,并告知其中亲属关系证明需要北京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经过协商公证处直接采纳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调查函,直接为当事人田某乙省去了亲属公证的公证费用。

田某乙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审查材料后,受理公证申请,但考虑到田某乙在外地工作居住,加急为田某乙办理了继承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田某乙领取到公证书后直接到不动产办理不动产登记,田某乙表示公证员的热情服务和细心解答不仅让他省下了一部分费用,更让他少跑了很多冤枉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辽丹辽证民字第XX

申请人:田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田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同上。

曹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同上。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田某乙因继承被继承人田某甲、曹某甲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田某乙的居民身份证;

二、户主为田某乙的居民户口簿;

三、田某甲、曹某甲的死亡证明;

四、庄河市XXXX村民委员会和庄河市公安局XX乡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

五、北京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XX部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人事部出具的田某甲、曹某甲、田某乙的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

七、田某甲的《房屋所有权证》;

八、编号(2020)京方证内民证字第XX号《公证书》;

九、编号(2020)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当事人主张的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田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被继承人曹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继承人田某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田某甲、曹某甲遗留的财产是房产,坐落在丹东市元宝区XXXX号,丘(地)号XX图XX宅,幢号XX,房号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丹房权证元宝区字第XX号。

三、被继承人某甲与曹某甲系原配夫妻,共有三名子女:长子田某乙、次子田某丙、三子田某丁;被继承人田某甲、曹某甲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具体姓名和生卒日期不详。曹某甲死亡后,田某甲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未再登记结婚。

其中,三子田某丁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

四、关于被继承人曹某甲的遗产继承:据被继承人曹某甲的继承人田某乙、田某丙称,被继承人曹某甲生前针对上述房产未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曹某甲死亡时,上述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为曹某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曹某甲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田某甲、子女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父母共同继承。因曹某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田某丁生前未婚无子女,故被继承人曹某甲的上述遗产由配偶田某甲、子女田某乙、田某丙共同继承。现田某乙、田某丙曹某甲的上述遗产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曹某甲的上述遗产应由田某甲继承。

五、关于被继承人田某甲的遗产及其应继承其配偶曹某甲的遗产份额的继承:据被继承人田某甲的继承人田某乙、田某丙称,被继承人田某甲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其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田某甲的部分(上述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以及田某甲应继承(尚未实际取得)其配偶曹某甲的遗产份额(除田某甲外,被继承人曹某甲其他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利)在其死亡后全部遗留给田某乙个人单独所有,公证书编号为[(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X号],且该遗嘱为被继承人田某甲生前针对上述房产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且该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真实、有效。

综上,根据田某甲的遗嘱,被继承人曹某甲与田某甲的上述遗产由田某乙继承,归其个人单独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辽东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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