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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荣等申办银行存款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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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61836667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兰某荣的配偶刘某文去世后在银行遗留有一笔存款,其去银行领取这笔存款时被告知需凭公证相关手续材料才能领取,兰某荣便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公证。

公证员了解兰某荣家情况后告知其需要办理的是银行存款继承权公证,应当是继承人携带身份信息、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遗产凭证等材料到场申办。公证员对兰某荣一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公证申请、核实审查,为兰某荣一家出具了公证书,兰某荣一家拿着公证书到银行成功领取到相应存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辽朝朝证民字第XX

申请人:兰某荣,女,X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朝阳县XX乡。

刘某山,男,X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朝阳县XX乡。

刘某星,女,X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朝阳县XX乡。

被继承人:刘某文,男,XXXXXXXX日出生,于2019XXXX死亡,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朝阳县XX乡。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兰某荣、刘某山、刘某星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文的遗产,于2021XXXX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一、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二、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情况证明;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四、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文于2019XXXX死亡。

二、继承人兰某荣、刘某山、刘某星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文的遗产,遗产为刘某文名下的定期银行存款及利息,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XX营业所,账号:XXXX,金额XX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刘某文的所有继承人兰某荣、刘某山、刘某星称,被继承人刘某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刘某文配偶兰某荣,二人为原配夫妻,共有两个子女:长子刘某山、长女刘某星;刘某文的父亲、母亲已先于刘广文死亡。

五、现兰某荣、刘某山、刘某星表示要求继承刘某文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文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刘某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刘某文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刘某文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刘某文的上述遗产由兰某荣、刘某山、刘某星三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朝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1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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