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饮品有限公司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GGGY159590092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9日,某饮品有限公司委托其代理人邵某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办理对某饮品有限公司拥有外观专利的饮料瓶进行购物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授权委托书、公司外观专利权证书等必要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申请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指派公证员承办相关工作。
承办公证员就办理外出购物证据保全公证所需注意的事项和具体操作流程与代理人进行了反复的沟通与确认,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在本次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主要提供了以下服务:(1)帮助设计外出购物的具体方案;(2)对代理人的手机事先做好清洁性检查;(3)由两名公证人员随同代理人一同前往相关超市进行购物;(4)打印拍照内容。外出购物证据保全方式主要是由申请人与公证人员共同前往目的地,在公证员对申请人的手机进行清洁性审查后,由申请人对相关侵权产品进行拍照取证。为确认侵权产品的销售地点,在到达目的地后对门牌、店面及地图定位予以拍照或截屏保存,并保留相关购物凭证。购物完成后,相关物品由公证员协同保管,并在返回公证处后对物品进行封装保存。
外观专利侵权在现今愈演愈烈,侵权方通常对专利产品进行微调甚至完全照搬专利权书下的外观设计直接进行加工、生产、销售,其目的只在降低设计成本或通过外观设计已达到混淆产品以达到提高销量。通常在司法实务中,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因此,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除需提交必要的营业执照等材料,还需提供专利权证书等,以证明其是适格当事人。
因外观设计侵权在司法实践中还需当事人证明该侵权产品处于市场流通,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在公证证据保全在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与公证人员均是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实施的消费行为,在公证书中同时证明其销售地点和外观情况,减少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通过在公证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为其设计符合其需求的保全方式,以达到其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更为方便的履行举证责任,在打击侵权产品的同时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苏苏苏州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某饮品有限公司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饮品有限公司因维权需要,委托其代理人邵某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处提出申请,申请对在其指定的商店内消费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夏某某与工作人员李某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随同某饮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某来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XX路XX号挂有“XXXX”招牌的商店,监督了邵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以支付宝付款的方式向该店购买了商品“某蓝莓汁饮料”一瓶并取得印有“XX”字样的购物袋及购物小票一张。期间,邵某使用其持有的带有照相功能的手机(公证员已对该手机做过清洁性检查)对该店外观、内部状况等进行拍照,并将支付宝付款账单页面进行截屏。本处公证人员将上述手机、购买的商品及小票带回本处。回到本处后,邵某继续使用上述手机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拍照,公证员夏某某将上述购物小票进行复印,拍照、复印结束后,将购买所得商品、购物袋及小票放入箱中封存,封条处由公证人员及邵某共同签字确认。封存完成后,邵某继续使用上述手机对封存后的结果进行拍摄。 公证员夏某某将上述照片及截屏图片进行彩色打印共取得打印结果11张。上述过程中取得的商品、购物袋及小票经本处封存后交邵x带走自行保管。
兹证明本公证书后所附的照片(共11张)及购物小票复印件(共2张)系在本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某饮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某在上述保全过程中拍摄、截屏后,交由本处公证人员打印、复印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1、保全过程中所得照片11张;
2、保全过程中所得小票复印件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