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房产继承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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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61534169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今年年初,我处接待了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刘乙,得知其此来的目的是为了办理继承其父亲刘某甲遗留的房产。在与她的交谈中得知,其父亲于20XX年去世,享年65岁,刘乙是独生子女,刘某甲的父亲、母亲均在刘某甲之前去世。根据当事人的介绍,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继承人只有刘乙和其母亲李某某。本案不存在其它转继承、代位继承的情形,亦不存在继承人之间的纠纷等问题。但是涉及到可能会遗漏相关合法继承人,我处对于独生子女及被继承人父母情况的审查较为慎重。首先,在当事人无法提供《独生子女证》的情况下,通过向派出所申请调取户口底簿、向刘乙父母单位询问核实开具证明后,最终确认了其独生子女的身份。其次,由于刘某甲去世时为65岁,按照合理的推算,刘某甲去世的时刘某甲的父亲、母亲有健在的可能性。因此公证员在向当事人耐心解释后,要求刘乙提供刘某甲的父亲、母亲(即刘乙的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随后,当事人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刘某甲的父亲、母亲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予以证明。加之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刘某甲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相关证明等,至此,证明材料齐全,法律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公证员予以受理。
同时,本案涉及到一个新旧法的衔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被继承人刘某甲在新法发布前死亡,而继承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是在新法发布之后。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中,李某某名下的房产系夫妻双方婚内共同所有,因此刘某甲和李某某各有一半份额。刘某甲于20XX年X月X日去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由于刘某甲的父母已先于其死亡,因此,刘某甲的遗产份额应由李某某、刘乙共同继承。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刘乙自愿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并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因此被继承人刘某甲在上述房产中的份额由其配偶李某某继承。
我处公证员A与公证员助理B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被继承人刘某甲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核实情况与当事人所陈述的情况一致,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实。我处依法向申请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回访中,当事人已根据我处出具的房产继承公证书,向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了相关材料,相关部门已受理当事人的房产继承过户登记申请。并对我们的服务非常满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刘乙,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被继承人:刘某甲,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 XXXX,生前住XX路X号X号楼X单元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李某某、刘乙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甲的遗产,于
1、李某某、刘乙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
2、刘某甲和李某某的结婚证。
3、XX市公安局XXX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刘某甲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4、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刘某甲父亲刘某丙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5、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刘某甲母亲张某某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并字第XX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7、XX市公安局XXX派出所出具的《历史户成员信息》。
8、XX省XXXX公司出具的《证明》。
9、XXX厂出具的《证明》。
10、加盖有XXX厂印章的关于被继承人刘某甲的配偶、子女、父母有关情况的《证明》。
11、加盖有XX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档案证明查尚专用章(2)的《房产证明》。
12、加盖有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资科查询专用章(5)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信息证明》。
13、刘乙于二〇XX年X月XX日提供的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乙于二〇XX年X月XX日死亡。
二、继承人李某某、刘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甲在下列房产中所拥有的产权份额:
坐落在XXX路XX号XX幢XX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并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人:李某某;建筑面积XX.XX 平方米)的房产。
三、经本公证员向被继承人刘某甲的继承人李某某、刘乙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以及隐瞒被继承人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李某某、刘乙向本公证员确认被继承人刘某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且对被继承人刘某甲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经本公证处在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上遗嘱公证查询,被继承人刘某甲生前无公证遗嘱)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就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提出权利主张或异议。
四、被继承人刘某甲的父亲是刘某丙,母亲是张某某,被继承人刘某甲的配偶是李某某;被继承人刘某甲生前共有一个子女,即独生子女刘乙。被继承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丙于XXXX年X月XX日先于其死亡,母亲张某某于XXXX年XX月X日先于其死亡。
五、现被继承人刘某甲的配偶李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甲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刘某甲的独生子女刘乙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刘某甲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被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