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申办银行存款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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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GGGY161058841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某去世后在银行遗留有一笔存款,其配偶王某、儿子李某去银行领取这笔存款时被告知需凭公证相关手续材料才能领取,王某、李某便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公证。
公证员了解王某、李某家情况后告知其需要办理的是银行存款继承权公证,应当是继承人携带身份信息、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财产凭证等材料到场申办。公证员对王某、李某一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公证申请、核实审查,为王某、李某一家出具了公证书,王某、李某一家拿着公证书到银行成功领取到相应存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辽朝凌证民字第
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
李某,男,
被继承人:李某某,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李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某于
二、中国银行存款(账号:xxxx,余额:xxxx元)为被继承人李某某与妻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被继承人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状况如下:配偶王某、长子李某;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姓名不详。
四、被继承人李某某的所有继承人王某、李某均确认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王某、李某表示要求继承李某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李某某与妻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遗产份额由其妻子王某、长子李某共同继承。
此公证书仅限于领取上述钱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凌源市公证处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