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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高某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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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61000636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协议人秦某与高某于2000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期间于2003年11月1日共同生育女儿秦小某,同时二人在城区购买有两套住房。后二人于2009年1月10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未对上述城区的住房及女儿的抚养及姓名变更事宜做出书面约定,又因上述住房因二人离婚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给在市城区上学的女儿带来了不便。2020年X月X日,二人来到我处,经自愿协商,对未分割的城区的住房及女儿的抚养、姓名变更事宜重新作出约定。我处根据其申请为二人办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协议人(男方):秦,男,汉,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协议人(女方):高某,女,汉,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

申请人双方于XXXX年X月X日来我处申请办理《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公证。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告知了办理合同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和注意事项,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申请人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于2020年X月X日经协商后,在我处公证员面前自愿签订了《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协议约定:协议人男方秦某与女方高某于2000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期间于2004年11月1日生育女儿秦小某,同时二人在城区购买有两套住房。后二人于2009年1月10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未对上述城区的住房和女儿的抚养权、姓名变更事宜做出书面约定,为了办理产权登记,方便女儿在市城区就读高中。经双方自愿协商并征得女儿同意,达成如下协议:1、婚生女儿秦小某随女方高某共同生活,由女方抚养,未满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用由女方承担,男方享有探望权(每月至少一次);2、婚生女儿秦小某的姓名变更为高小某;3、双方同意购置的市城区房屋归女儿所有,登记在女儿名下。

上述协议内容具体、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均表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陈述的事实真实,如有虚假,对他人包括公证机构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协议人男方秦某与女方高某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签订了前面的《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上的签名、按指印均属实。

该《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自协议人双方签名、按指印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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