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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申办银行存款小额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GGGY160317746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XX日,王某来到凤城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小额继承公证。原来,王某的父亲王某某去世后在银行遗留有一笔壹万多元的存款,因其家属迟某忘记密码,应银行要求来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相关手续。经公证处咨询窗口工作人员沟通了解,王某某与其妻子迟某是原配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王某,王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事实清楚且存款数额符合办理小额继承要求,故为王某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辽丹凤证民字第XX

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王某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某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有存款:人民币X万X仟X佰X拾X元X角整及利息(截至XXXX年XX月XX日);

三、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四人:

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是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配偶。

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是被继承人王某某的儿子。

王某某的父母姓名不详,均先于其死亡。

四、王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X万X仟X佰X拾X元X角整人民币存款及利息(卡号:XXXX)由继承人王某和迟某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王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凤城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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