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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申办房产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GGGY15947105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一位男士来到我处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公证人员通过询问,了解该男士名字叫张A,家住沈阳市,其父亲张B于2017年死亡,其母亲刘C于2013年死亡,刘C死亡后张B没再登记结婚,张B、刘C二人是原配夫妻,共生育二个子女,张A与张D,张B的父亲张甲、母亲赵乙均先于张B死亡、刘C的父亲刘甲、母亲胡乙均先于刘C死亡,现张A申请继承其父亲、母亲遗有的房产,公证人员根据张A说的情况,一次性告知张A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包括张A的身份证、户口簿、死者户口所有地派出所提供的户口档案复印件、死者工作单位提供的个人档案复印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

2019年10月,张A提交了准备好的公证材料,审查申请材料后,我们受理了该项公证。

我处认真做好公证法律服务工作,不断发挥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在减少争讼、维护稳定中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办理公证所需材料清单和办理公证的程序告知书,并且在告知书上登记办证人员姓名、电话,全面一次性告知,进一步优化办证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大便民、惠民力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A,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沈阳市XXX号。

被继承人:张B,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XXXX。

刘C,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X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A因继承被继承人张B、刘C的遗产,于二O一九年十月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张A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东港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档案复印件;

三、东港市公安局椅圈镇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档案复印件;

四、东港市北井子中学出具的被继承人张B、刘C的《家庭成员情况说明》;

五、东港市教育局分别出具的被继承人张B、刘C的个人档案(《干部履历表》)复印件;

六、东港市公安局大东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张B的《死亡注销证明》;

七、东港市公安局大东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刘C的《死亡注销证明》;

八、东港市公安局椅圈镇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刘C的父亲单甲、母亲宋乙死亡的《证明》;

九、被继承人张B、刘C的遗产证明:房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

十、东港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房屋档案复印件;

十一、东港市房地产管理处交易科出具的《房屋继承公证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处确认了当事人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B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因病死亡,被继承人刘C于二O一三年九月三十日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张A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B、刘C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房屋坐落在东港市大东管理区站前街XX号楼(X图X宅X栋X房间),为砖混结构楼房,建筑面积为陆拾壹点贰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字第XXXX号。

三、被继承人张B、刘C是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二个子女,即长子张D、次子张A,再无其他子女。张B的父亲张甲、母亲赵乙,刘C的父亲刘甲、母亲胡乙。

其中张B的父亲张甲、母亲赵乙均先于张B死亡,刘C的父亲刘甲、母亲胡乙均先于刘C死亡。

刘C死亡后张B未再登记结婚。

四、据被继承人张B、刘C的所有继承人张D、张A称,被继承人张B、刘C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张A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B、刘C的遗产,张D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张B、刘C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B、刘C死亡后遗留的上述合法财产为张B、刘C的夫妻共同遗产,一半为被继承人张B的遗产、另一半为被继承人刘C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C遗有的一半产权份额应由其配偶张B;其子女张D、张A;其父亲刘甲、母亲胡乙共同继承,刘C的父亲刘甲、母亲胡乙均先于刘C死亡,张D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张B的遗产继承权,故被继承人刘C的遗产应由张B、张A共同继承,张B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尚未实际取得刘C的遗产份额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张B应继承被继承人刘C的遗产权利转移给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张B的父亲张甲、母亲赵乙均先于张B死亡,张B的配偶刘C死亡后其未再登记结婚,张D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故张B应继承刘C的遗产份额由张A继承。因此,被继承人刘C的遗产份额由张A继承。

被继承人张B遗有的一半遗产份额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张B的父亲张甲、母亲赵乙均先于张B死亡,刘C死亡后张B未再登记结婚,张D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张B的遗产继承权,故张B的遗产份额由张A继承。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张B、刘C的上述遗产由张A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东港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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