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市刘某手机号码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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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8788711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左某丈夫刘某去世,其生前使用的手机号码是尾号5个6的靓号,里面有许多珍贵的资料,也承载着左某的思念与回忆。左某来到联通营业厅,提出办理过户申请。但工作人员表示之前未办理过类似业务,如要过户则需办理相应的公证,以遗产继承的形式过户。
随即左某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在了解情况后,公证员提出,之前未办理过此类公证,如果公证处帮其办理手机号码过户的公证,应该是继承权公证。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若办理此类公证,需要首先确定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
公证员查阅了相关法律资料,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手机号码使用者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明确了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权对手机号码进行冻结、查封、拍卖,在生活中,也有许多人花大价钱在营业厅购买联号的吉祥号码,这些足以证明手机号码虽然不以实体形式存在,但其本身具有一定价值,应当被视为虚拟财产的一种。由于目前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空白,缺乏定价标准,公证员认为,若依照继承程序,对该手机号码进行遗产公证时,需要进行价值测定。于是公证员便致电营业厅,向其了解到诸如此类的手机号码市值万元,且联号越多就越值钱。既然手机号码使用权被公民合法拥有,又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公证员认为该手机号码作为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继承标的,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也就是说公证处有义务审查死者是否是该手机号码的权利人,这是公证的前提。因此,公证员提出需要左某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要过户手机号码的使用权确实属于左某的丈夫。而且,按照继承权公证的相关要求,手机号码作为公民的虚拟遗产,其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左某要求办理继承该手机号码的公证,也需提供其丈夫的死亡证明、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列明死者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且其他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必须出具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放弃继承该手机号码。于是左某前往营业厅调出了丈夫去世之前缴纳电话费的发票,证明该手机号码的实际使用者确实为其丈夫本人,也去相应部门开具了其丈夫的死亡证明与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继承公证的当天,左某、左某之子包括左某父母一并来到公证处,经过协商,由于左某父母年事已高,该手机号码对其来说作用不大,左某的儿子虽未成年,但也已经懂事,最终确定由左某的儿子继承该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其余三人均表示放弃继承该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拿到继承权公证书之后,左某带着儿子来到营业厅顺利将该手机号码过户至其儿子名下。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可继承的遗产范围日益扩大。公证处遇到当事人请求办理诸如此类的虚拟财产继承公证,也应顺应时代变迁,灵活对待。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扬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刘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江苏省扬州市。
刘乙的法定代理人: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继承人:刘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江苏省扬州市。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刘乙(由左某代理)因继承被继承人刘甲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左某、刘乙、刘丙、叶某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二、扬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刘甲的《户口注销证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四、兴化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兴化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五、扬州某有限公司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财产证明:江苏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不仅对继承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还对申请人刘乙(由左某代理)、左某、刘丙、叶某进行了询问,并对继承人的身份和人数进行了核实。本处公证员助理周某前往扬州某学校查阅并摘抄了刘乙的学籍档案,本处公证员助理周某前往扬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查阅并摘抄了被继承人刘甲的人事档案,本处公证员助理周某、周某前往扬州市某公司向知情人杨某、盛某了解了被继承人刘甲的家庭成员情况。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甲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在江苏省扬州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刘甲的配偶是左某;被继承人刘甲只有子女一人:即儿子刘乙;被继承人刘甲的父亲是刘丙,被继承人刘学林的母亲是叶某。
三、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下列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刘甲的遗产:
中国联通手机号码:13
上述13
四、据被继承人刘甲的上述法定继承人刘乙(由左某代理)、左某、刘丙、叶某称,被继承人刘甲无其他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本处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平台,未发现被继承人刘甲的公证遗嘱信息记录。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刘乙(由左某代理)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刘甲的上述遗产,左某、刘丙、叶某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刘甲的上述遗产,并承诺决不反悔。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属被继承人刘甲个人所有的13
本公证书仅用于办理继承上述遗产手续,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