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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人分得适当遗产的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GGGY158503527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沈甲终身未婚且无子女,父母早亡,唯一的妹妹沈丙系精神障碍患者。20多年来,沈甲一直跟随其叔伯侄子沈乙生活,沈乙也把沈甲当作自己的亲生父亲,尽心尽力的照顾直至天年。沈甲去世后,沈乙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沈甲有五张某银行的存单合计人民币25400元。沈乙欲取出该笔存款,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沈乙需要办理公证才可以将存款取出来,沈乙遂求助于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

公证员详细了解沈乙与沈甲的情况后认为,沈乙并不是继承法规定的沈甲继承人,因此沈乙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上述遗产,但沈乙生前对沈甲扶养较多,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可以分得沈甲遗产的主要扶养人。而沈甲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即沈甲的妹妹沈丙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却是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

据此,公证员与沈丙住所地的社区取得了联系,并顺利与沈丙的监护人蔡甲沟通,蔡甲表示愿意到公证处来配合沈乙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后,到XX村委会走访调查,对沈甲的婚姻情况、子女情况以及一直由谁赡养的情况进行了审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最终公证处以沈甲的遗产由其妹妹沈丙继承,沈乙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沈甲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结论出具了继承公证书。蔡甲和沈乙持公证书,顺利从银行取出了该笔存款。

该案中,公证员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精准引用法律条文,既维护了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鼓励扶养人善行,弘扬社会正气。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苏泰祥泰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沈丙,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监护人:蔡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系沈丙的配偶。

被继承人:沈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沈丙因继承被继承人沈甲的遗产,其监护人蔡甲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沈丙、蔡甲、沈乙的《居民身份证》;

二、户主姓名为沈甲、蔡甲的《居民户口簿》;

三、泰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死者姓名为沈甲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泰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沈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五、泰州市XX镇人民政府、泰州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共两页);

六、泰州市XX镇人民政府、泰州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沈乙作为沈甲的侄子对沈甲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料理沈甲生老死葬的《证明》;

七、姓名为沈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户名为沈甲、账号为XX、XX、XX、XX、XX的《XX银行储蓄存单》共5张。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不仅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还对申请人的监护人蔡甲及有关人员沈乙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沈甲于2019年3月9日死亡。

二、沈甲生前终身未婚无子女;沈甲的父亲、母亲均分别先于其死亡。

沈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分别先于其死亡;沈甲兄弟姐妹仅有沈乙一人,无其他兄弟姐妹。

除上述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沈乙(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三、继承人沈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沈甲生前在XX银行遗留有如下5笔存款:

1、户名为沈甲账号为XX的存款人民币6000元整;

2、户名为沈甲账号为XX的存款人民币3000元整;

3、户名为沈甲账号为XX的存款人民币5000元整;

4、户名为沈甲账号为XX的存款人民币8000元整;

5、户名为沈甲账号为XX的存款人民币3400元整。

上述存款及相应的利息均为被继承人沈甲生前单独所有的财产。

四、据被继承人沈甲的遗产继承人沈丙的监护人蔡甲称沈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公证处经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中查询亦未发现被继承人沈甲立有公证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异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沈丙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沈甲的上述遗产,沈乙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沈甲扶养较多的人表示要求适当分得沈甲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沈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因被继承人沈甲的父母均先于沈甲死亡,且沈甲未婚无子女,故被继承人沈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沈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沈甲死亡,故被继承人沈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妹妹沈丙继承。

因沈乙对被继承人沈甲生前扶养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沈乙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沈甲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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