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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艳申办银行存款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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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58251708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6日,刘某甲、刘某乙来到宽甸公证处要办理继承公证,经询问,姐妹两人告知母亲身体不好,不能坐车亲自来办理继承公证,不知如何是好?看着满面愁容的姐妹,公证员告知可以为其母上门办理公证时,一筹莫展的姐俩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经询问,王某的丈夫,去年意外去世,留下一笔存款。王某家住偏僻的村庄,交通闭塞,道路不好,又因身体原因,无法承受长时间的舟车劳顿,当公证人员了解到她不能亲自来办理继承公证后,主动为她提供上门办证服务,当天,公证处工作人员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与当事人约好时间,几日后,公证人员及其助理驱车两个小时赶到王某家,路上多次通过电话与王某女儿联系具体住址,几经周折终于到达王某家,为其现场办理相关公证手续,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赞许。

目前我处在公证业务办理过程中均实行了“两个一律”要求,即群众要求急办的,即“具备受理条件的,一律即时受理;具备出证条件的,一律当日签发当日出证”,决不让办事群众跑回头路、冤枉路,缩短办证时限。在“两个一律”措施落实过程中,根据特殊情况,实行上门服务、延时下班、周末加班等服务措施,有效的缩短了出证时间。真正实现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把公证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辽丹宽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刘某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刘某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被继承人:刘某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艳、刘某霞、刘某云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海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王某艳、刘某霞、刘某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二、继承人王某艳、刘某霞、刘某云与被继承人刘某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被继承人刘某海的子女情况证明;

四、被继承人刘某海的死亡证明及其父母的死亡证明;

五、被继承人刘某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六、属于被继承人刘某海的《银行存折》一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

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处确认了当事人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海二〇一九年二月七日因病在宽甸满族自治县死亡。

二、继承人王某艳、刘某霞、刘某云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海的遗产是存款一笔,存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金额为XX万元整,账号为:350XXXXXX。

三、被继承人刘某海的配偶王某艳;二人为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两名子女:长女刘某云、次女刘某霞,再无其他子女;被继承人刘某海的父亲刘某党、母亲于某新分别于一九XX年、一九XX年XX月XX日先于被继承人刘某海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刘某海的所有继承人王某艳、刘某霞、刘某云称,被继承人刘某海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王某艳、刘某霞、刘某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海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刘景海与配偶王某艳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财产一半即XX元为被继承人刘某海的个人合法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海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刘某海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刘某海死亡;该项遗产应由其配偶王某艳与子女刘某霞、刘某云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刘某海的配偶王某艳、子女均刘某霞、刘某云表示继承该项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刘某海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王某艳、长女刘某云、次女刘某霞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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